因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可以寻求当地公安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等寻求保护。有关部门也将对泄露信息者进行核实并追究相关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行政监察法》规章:“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置;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置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章。”,“泄露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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