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看守所内,能购买到的只是通过看守所审核的物品。一般的生活用品和食品都是在看守所内的小商店内购买。主要是生活必须品,而且是软生活用品。比如鞋子,只能是不具杀伤力的布鞋。
因为涉及到安全因素,外面的物品和食物要通过严格的审查才能进入到看守所内,且绝大多数看守所都不允许外面的物品和食物进入到看守所到达犯人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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