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适用于父母赠与儿子的房产,如果儿子同意将妻子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上,房子将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法律分析
父母协议里单独赠与儿子的房,房产属于儿子个人所有,如果儿子同意添加其妻子的名字则加名字是有用的,男方同意后,房子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拓展延伸
赠与房产给儿子时,儿媳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赠与房产给儿子时,儿媳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包括儿子和儿媳的权益。虽然儿媳的名字可能不出现在房产证书上,但她仍然享有婚姻法赋予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如果儿子和儿媳的婚姻关系稳定,儿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例如在离婚时分割财产。此外,如果父母对儿子的赠与有明确的目的,例如希望儿子和儿媳共同居住,可以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媳的权益,以确保她的权益得到保护。总之,儿媳的权益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保障,有需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结语
在赠与房产给儿子时,儿媳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媳虽然可能不出现在房产证书上,但她仍享有婚姻法赋予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如果儿子和儿媳的婚姻关系稳定,儿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如在离婚时分割财产。父母可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媳的权益,以确保她的权益得到保护。儿媳的权益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保障,如有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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