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风险提示: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中国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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