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法定解散条件下进行清算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投资者决定解散;
2、投资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由投资者自行清算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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