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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医疗待遇发放标准

2022-02-21 来源:一二三四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 ,距 法定退休年龄 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 ;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 办理退休手续 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器具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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