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抢救延误,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主要针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要求责任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方面。
法律分析
一、法院对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针对这几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结果延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要求责任人故意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在当代的社会,安全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发生安全事故之后,相关的人员负有上报的责任,如果隐瞒不报的将会构成犯罪行为,比如说我国《刑法》第139条就明确规定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结语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最新量刑标准和犯罪构成已经在上述法律规定中详细规定。对于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而言,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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