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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的控制及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进出公司厂区的人员和车辆。
第三条 职责
门卫室负责公司进出人员、车辆的出入控制管理。
第四条 人员出入管理
一、内部员工出入管理
1、正常上班期间必须按照公司上下班时间进出厂区,违反者,门卫室禁止进入。
2、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带人进入生产厂区参观,一经发现,门卫室禁止进入。
3、禁止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比如危险刀具、黄赌毒等)进入厂区,一经发现,门卫室有权制止。(附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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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携带物品出厂时,门卫室有权进行检查,发现私自携带公司财物的,上报综合管理部经理及其所在部门经理,给予开除处理。
5、非正常上下班期间,员工进出公司的,门卫室要询问员工去向及原因;在夜间21点至凌晨6点期间,所有进出厂员工要在门岗处进行登记。
二、外来人员出入管理
1、外来人员进入厂区,一律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并经门卫人员电话联系确认后予以放行。
2、客户需要进入生产厂区参观、考察或学习时,应有相关领导批准事先通知门卫,按照公司规定的参观路线,且由公司内部人员陪同入厂。未办理上述手续的,门卫室禁止进入。
3、上级领导、职能部门及公司领导的客人,相关接待部门需提前与门卫室联系,如未提前联系的,门卫室联系相关领导确认后予以放行。
4、一般来访人员,一律在公司外会客。严禁嫌疑人员、陌生人员、儿童进入公司。醉酒者、着装不整及闲杂人员进入公司的门卫人员要及时劝离,不服从者及时上报办公室主任处理。
5、对故意滋事、惹事,扰乱公司正常生产行为的,门卫人员要给予制止;必要时报警,由驻地派出所协助解决。
三、员工家属出入管理
员工事先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出家属证并在综合管理部门卫室备案,家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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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公司生活区域,没证禁止入内。
第五条 车辆出入管理
一、公司内部车辆管理
1、员工私家车辆管理
(1)员工私家车不准进入生产厂区,禁止在停车区以外行驶和乱停乱放。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员工私家车进入厂区的,必须凭“车辆通行证”,无“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门卫室禁止进入。车辆进入公司,员工自觉将车停在停车位上,不按公司规定停放的,门卫人员通知车主到现场调车并给予通报。
2、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1)员工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进入办公区或生产厂区时,必须服从门卫管理,并按规定停放到存车棚内。所有车辆必需停车落锁,整齐划一,管理有序,严禁出现乱停、乱放现象。出门时要接受门卫经检查后放行。未经允许不得在办公区、生产厂区内行驶,违反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2)因工作需要在厂区骑行的车辆应经分管领导批准;无综合管理部门卫室统一配发标识牌的自行车、电动车禁止在厂区骑行。
二、外来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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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车辆一般不准进入公司办公区内,以下车辆除外:
(1)公司高管约见的客人车辆;
(2)政府职能部门车辆;
(3)出示“执法证”的车辆;
(4)车内所装货物人力无法运送的车辆。
其中前三种类型车辆进入办公区时,相关接待部门需提前与门卫室联系,如未提前联系的,门卫室联系确认后予以放行,并按照指定停车地点停放。其他外来车辆必须将车辆停放在门外停车场,人员到门卫室登记,经门卫室联系确认后进入。
2、外来车辆除环保局、派出所、质监局、电业局及公司领导提前给门卫室通知的车辆外,其他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厂区。
3、参观车辆管理
(1)营销参观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必须出具业务部签字确认的《参观通知单》方可进入。
(2)政府职能部门的参观、检查活动车辆,相关对接部门须提前与门卫室联系,未提前联系的,待门卫室联系确认后予以放行。
3、运送成品车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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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进厂时需到门卫室门卫登记,门卫室告知厂区相关规定(禁烟、厂区限速和携带物品登记),调度车辆按顺序进厂。
(2)车辆出厂时需经门卫室登记以及留存出(入)库单(必须有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如未登记和留存出(入)库单的,不予放行。
4、运送原料车辆管理
(1)车辆进厂时需到门卫室门卫登记,门卫室告知厂区相关规定(禁烟、厂区限速和携带物品登记),调度车辆按顺序进厂。
(2)车辆出厂时需经门卫室登记以及留存出(入)库单(必须有相关部门领导签字),如未登记和留存出(入)库单的,不予放行。
5、运送废品、废料车辆管理
(1)车辆进厂时需到门卫室门卫登记,门卫室告知厂区相关规定(禁烟、厂区限速和携带物品登记),调度车辆按顺序进厂。
(2)车辆出厂时需经门卫室登记以及留存废料处理单(必须有相关部门领导签字),过磅或清点数量时必须有两个以上部门人员陪同并签字,如未登记和留存废料处理单的,不予放行。
6、其他车辆管理
(1)其他送件、施工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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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进厂时,门卫人员查看车内物品是否符合进厂条件,如需进入给予登记,并告知厂区相关规定(禁烟、厂区限速、携带物品登记等)及行驶路线后给予放行。出门时凭出门证,接受门卫人员检查无误后做好检查记录放行出厂。
第六条 罚则
一、门卫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绩效考核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负激励考核。
二、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在办公区、生产厂区乘骑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一经发现,每人给予20元/次的罚款。
三、门卫室已禁止入厂,仍私自闯入办公区、生产厂区的机动车辆,给予不低于200元/次的罚款。
四、门卫室已禁止入厂,仍私自闯入办公区、生产厂区的人员,给予每人50元/次罚款。
五、运送成品或原料的车辆,进入厂区后发现违反我公司安全管理条例的,一经发现,给予不少于2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未涉及事项视情节轻重,上报公司,给予20-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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