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荣誉证书和奖章登记表
单 位 姓 名 编 号
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制
说 明
一、本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 二、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填写; 三、呈报机关为个人〈含已退(离)休人员〉所在
机关,审查机关为呈报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高级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其呈报机关为个人所在的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工作由同级法院人事(政治)部门负责。
四、本表由承办机关、审核机关、批准机关各存档
一份,并存入被授予人档案一份。
姓 名 民 族 籍 贯 性 别 本人成份 现家庭住址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本 人 简 历 年月至年月 在何地何部门任何职 证 明 人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奖励
何时 何地 受过 何种 处分 其它 需要 说明 的问 题 呈 报 机 关 意 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9月8日法(人)发[1989]23号文件规定, 同志在法院系统工作已年满三十周年,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云南省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 核 机 关 意 见 批 准 机 关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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