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倍。”下⾯店铺⼩编为您介绍欺诈消费者⾏为的界定。
欺诈消费者⾏为的界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为,所规定的民事责任是⼀种惩罚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它是指侵害⼈需要向受害⼈⽀付,超出受害⼈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费⽤的⼀种赔偿责任,即侵害⼈不仅要赔偿受害⼈的实际损失,⽽且还需要承担依照⼀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带有惩罚性质的其它费⽤。按照我国现⾏的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对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实际赔偿原则,即受害⼈的实际损失有多⼤,侵害⼈就应当给予多少赔偿。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规定的⼀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是对原有的承担民事责任⽅式的补充和发展,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
欺诈消费者⾏为
在这⾥应当指出的是,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对消费者采取欺诈性经营⾏为。所谓“欺诈性经营⾏为”,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实施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段,诱使消费者产⽣错误的理解,作出违背⾃⼰意愿的意思表⽰,从⽽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为。
对于经营者是否实施欺诈性经营⾏为的认定,应当把握以下⼏⽅⾯:
1、看经营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在主观上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错误意思表⽰的⽬的;2、看经营者在客观⾏为上是否采取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段;3、看是否有诱使消费者产⽣错误意思的事实发⽣。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可认定为经营者实施了欺诈性经营⾏为。在实际⽣活中,经营者实施的欺诈性经营⾏为的种类繁多,主要有:
1、掩盖商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他⼈的⼚名、⼚址;5、伪造或者冒⽤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7、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误解的虚假宣传;
8、销售商品的重量或者数量少于该商品所明⽰的重量或者数量;9、对商品的价格作虚假的表⽰等等。
总之,只要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实施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段,诱使消费者产⽣错误的理解,作出违背⾃⼰意愿的意思表⽰,就构成了欺诈性经营⾏为,对于欺诈性经营⾏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九条明确规定了,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的⼀倍,即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的⾦额为消费者实际⽀付的费⽤的⼀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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