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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汇票质押合同

2024-07-27 来源:一二三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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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 票 质 押 合 同

编号:

质押权人、债权人 (甲方): 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甲72号中船重工科技研发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必贻

出质人、债务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根据与乙方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申请书(暨契约)》( 号) ,为乙方作为出票人的电子商业汇票(票号为: )提供承兑业务。

2、乙方以其合法持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张(票号为: )设定质押,作为甲方履行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义务后对乙方追索债权的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质押合同如下: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履行电子商业汇票(票号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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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承兑义务后对乙方的追索权。

第二条

背书质押

2.1乙方同意将下列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背书“质押”方式出质给被背书人甲方,作为甲方履行承兑义务后追索债权的担保。

票号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票面金额 承兑人 票据到期日 3.1本合同乙方出质的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范围包括:甲方为电子商业汇票(票号为: )向合法持票人履行承兑义务的金额,及自承兑之日起至乙方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的利息,以及甲方实现追索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等。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

4.1乙方对出质的汇票合法持有,且票据基础关系无瑕疵。 4.2甲方依本合同第六条处置出质权利时,乙方有充分配合的义务。 4.3出质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4.4乙方于甲方承兑汇票到期日前三日,将票据款足额存入甲方指定帐户,以便甲方于到期日对外支付。

第五条

质权的效力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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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质押票据到期日早于甲方提供承兑汇票的到期日的,甲方向出质票据的付款义务人提示付款,所得款项进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帐户,作为甲方承兑担保。

6.2质押票据到期日晚于甲方提供承兑的汇票到期日的,如果乙方履行了甲方承兑汇票项下的付款义务,甲方已无票据承兑义务,甲方应将电子商业汇票解押。

6.3质押票据到期日晚于甲方提供承兑的汇票到期日的,甲方履行承兑义务后,可提前或按期向质押票据的付款义务人提示付款,所得款项用于实现甲方对乙方的追索权。 甲方实现质权后的所得款项多于追索权数额的,甲方返还给乙方;甲方实现质权后的所得款项少于追索权数额的,差额由乙方补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和甲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8.1 8.2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

9.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甲方所在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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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0.1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0.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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