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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B章 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四

2023-12-12 来源:一二三四网


第498B章 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98B章 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98B章 第22条须领有许可证的车辆和需要押送或护送的车辆

(1)任何人不得在管制区内驾驶以下车辆─

(a)其阔度(包括任何负载物及任何附于该车辆的设备)超逾2.5米的车辆;

(b)其长度(包括任何负载物及任何附于该车辆的设备)超逾12米的车辆;

(c)其高度(包括任何负载物及任何附于该车辆的设备)超逾4.6米的车辆;

(d)正牵拉拖车的车辆,而该车辆和拖车(包括牵引杆及任何负载物)的合计长度超逾16米;或

(e)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则》(第374章,附属法例)第53(1)条须领有车辆行驶许可证的车辆;或

(f)载有负载物的车辆,以致其车辆总重超逾根据《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及保养)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附表2就该车辆所指定或厘定的许可最高车辆总重或(如适用的话)许可最高组合式车辆总重,但按照为上述车辆的通过而由运输署署长发出或由根据管理协议的条款行事的营运者发出的许可证的条件而驾驶上述车辆则除外。

(2)任何人除非─

(a)已获运输署署长事先许可;

(b)已获路政署署长事先许可;或

(c)已获根据管理协议的条款行事的营运者事先许可,(视乎在有关情况下何者适当而定)否则不得在管制区内任何已封闭的道路上驾驶任何车辆。

(3)根据第(1)款发出的许可证是受运输署署长指明的条件所规限。

(4)在不损害第(3)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运输署署长或根据管理协议的条款行事的营运者,可规定属根据第(1)款发出的许可证的标的之车辆或已获根据第(2)款给予许可的车辆,在通过管制区时,须由运输署署长或营运者(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提供的押送或护送车辆陪同。

(5)已根据本条就其发给许可证的任何车辆的驾驶人,须于警务人员或获授权人员要求时,立即出示该许可证以供查阅。

第498B章 第23条豁免

本规例在就以下人士而描述的情况下以及在所描述的范围内并不适用于该等人士─

(a)就任何正用于紧急职务的消防处车辆、救护车、警车、海关车辆或作防(包括民防)用途的车辆而言,第7(2)、9、10(2)、12(a)、(b)(i)、(ii)及(v)及(c)、14及15条不适用于该车辆的驾驶人或拥有人;

(b)第7(2)、9、10(2)及12(a)、(b)(i)、(ii)及(v)及(c)条不适用于以下的人─

(i)从事管制区内道路的保养、修葺、清洁、清理、测量、检查、改动或改善的工作的人;

(ii)从事在管制区内道路的任何部分的路中、路面、路面之下或路面之上竖立、敷设、放置、保养、测试、改动、修葺、移走或除去任何构筑物、工程设施或器具的工作的人;

(iii)从事属运输署署长或路政署署长所发给的许可证的标的之任何活动的人;(c)第9及10(2)条不适用于以下的人─

(i)避免或防止意外发生的人或因意外或紧急事故而取得或给予所需援助的人;

(ii)向因车辆故障、其他毛病或因任何非驾驶人所能控制的其他情况而停在管制区内任何道路上的车辆提供必需的协助的人;(d)第7(2)、9、10(2)、12(a)、(b)(i)、(ii)及(v)及(c)、14及15条不适用于正在遵从由正在管制区值勤的警务人员或获授权人员给予的任何指示的人;及

(e)第7(2)、9、10(2)、12及15条不适用于─

(i)正在管制区值勤的公职人员或获授权人员;及

(ii)以下在管制区内从事道路工程的人─

(A)由路政署署长委任的代理人或次承建商;及

(B)由营运者委任的保养工作人员、代理人或次承建商。

第498B章 第24条杂项罪行

第IV部

罪行

任何人均不得在管制区内─

(a)髹上或张贴任何海报、标语牌、招贴或其他物品,但获运输署署长准许则除外;

(b)干扰任何装置、构筑物、建筑物、设施、公用事业设施、设备、器具、车辆或其他物品;

(c)未经任何根据本条例第9条获转授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批准或许可,或未经任何受雇于营运者并获营运者授权给予上述批准或许可的其他人的批准或许可,进入任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或在该建筑物或设施内停留。

第498B章 第25条罪行及罚则

凡任何人─

(a)违反第7(2)、9、10(2)、12、13、14(1)或15条;

(b)没有第16(1)条所指的许可证而在管制区内进行道路工程,或违反根据该条发出的许可证的条件;

(c)违反第17(1)、18或21条;

(d)违反第22(1)或(2)条、没有遵守根据第22(4)条订立的规定或没有遵守第22(5)条;或

(e)违反第24条,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第498B章 附表1交通标志及交通灯

[第1、2、19及20条]

第1号图形

收费区

本标志显示按照《青马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规例》车辆必须缴付适当使用费的区域的起点。

第2号图形

隧道区域

本标志显示《青马管制区条例》、《青马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规例》及《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所适用的区域的起点。

第3号图形

隧道区终止

本标志显示《青马管制区条例》及《青马管制区(使用费、费用及收费)规例》以及《青马管制区(一般)规例》所适用的区域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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