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正常运行与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电信等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络互联,校园网由主干网和各网络用户组成。
第三条 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含部门和个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以及CERNET和上海电机学院颁布的有关使用互联网的管理办法、条例。校园网各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的线路及设备实行统一管理。校园网各种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设备箱、机柜、网络插口等)及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电源配电等)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由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改动。放置在各楼宇的网络设备,应保证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切断电源。校园网每个网络接入端口只有通过授权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更改或接入网络设备。
第五条 对于已与校园网连接的所有可管理网络设备,不论所有权归谁所有,信息化办公室均拥有管理权限,该网络设备的管理必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实行网络实名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和互联网。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均须向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备案,以备安全及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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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有的公共机房、专业计算机房原则上只接入校内局域网,提供校内网络资源。如有特殊需要接入校园网,访问互联网的,需提出申请,经信息化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目前,只允许电子阅览室、网络中心机房接入校园网,但必须办理开户手续,如实登记机房有关情况,包括机房具体位置、管理人员、计算机台数、MAC地址和开放时间等,并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信息办将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课表、开放时间,在相应的时间段内开放Internet访问。
第九条 接入校园网的网络机房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在校内进行网络经营服务。必须制订完备的管理制度;做好用户的使用登记工作;同时保留不少于60日的工作日志,为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章 接入和终止服务
第十条 信息化办公室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负责接入用户的开户、销户及日常管理工作。校园内的所有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住校学生宿舍,未经学校审批,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之外的任何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运行商或代理商未经学校审批,不得擅自进入校园进行计算机网络的接入、运行,否则将强制撤消其计算机网络线路、设备,所有损失由对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上海电机学院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校园网用户入网登记表》,需接入校园网的机房,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校园网公共机房入网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上海电机学院校园网入网协议书》后,即可成为校园网用户。非本校教职工和非本校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同意接入我校校园网,确需接入的,需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接入。
第十二条 用户如申请终止使用校园网,本人须携带有效证件填写《上海电机学院校园网用户终止使用登记表》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24小时内将终止对该用户的服务。需重新使用时再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离校时,必须到信息化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对于校园网络用户,须办理退网手续,信息化办公室将对其责任范围内所使用的校园网络接入设备和入户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设备损坏,必须照章赔偿,否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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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办公室将拒绝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用户自律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校园网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化、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不得使用P2P下载、收看网络电视(电影)、玩网络游戏、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停止其网络使用权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个人用户由本人承担责任,部门用户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信息化办公室将定期在网上公布各部门网络使用状况。
第十五条 各用户严禁自行接线上网或私自设立代理服务器和路由器,违者视具体情况给予处罚或终止其网络使用权。
第十六条 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公共设施,广大师生应强化保护意识,严禁损坏校园网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用户不得盗用他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未经学校信息化办公室授权,任何部门和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包括BBS、WWW、MAIL、FTP等)。
第五章 网站维护与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门户网站由院长办公室、宣传部、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设计、开发、维护,校属各部门的网站由各部门自行设计、开发、维护。
第十九条 校属各部门需在校信息化办公室申请信息发布帐户,方能在学校门户网站发布公共信息,发布的信息内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个人主页的发布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党委宣传部负责浏览校门户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内容。有交互式栏目(如BBS,留言板等)或需要开设此类栏目的单位或个人,须预先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备案。所有交互式栏目实行“校内用户实名注册,校外用户只能浏览,不能贴文”,违者将终止其网络服务。
第二十条 为了有效整合学校网络资源和提高校园网的稳定性,学校各部门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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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的所有网络设备,如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存储器等,必须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统一协调申请购置和安装。信息化办公室为校属各部门免费提供存储空间和域名,为个人用户有偿提供存储空间和域名。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部门所建网站必需使用信息化办公室指定的域名,统一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各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网站建设。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和安全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与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人事处一起担负起对各部门网络管理员、网络信息员和网络用户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校属各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工作,部门网络管理员和网络信息员在信息化办公室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的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检查,须接受信息化办公室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信息化办公室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三个月以上、根据有关法规条例给予销户或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及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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