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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2020-07-19 来源:一二三四网
快递包裹收寄验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寄递渠道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裹收寄验视是法律赋予寄递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业务员具体实施,业务员或其他办理快件收寄递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理解、不配合验视工作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对仍不接受验视的,不予收寄。

第三条 公司本部、各承包网点、与本公司签约的各下属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业务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验视方法以及相关知识,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及实际处理办法。

第五条 对用户交寄的包裹,原则上百分之百验视,对批量客户因时间关系,的确无法全部验视的,应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并每周按一定比例抽查3次以上。

第六条 对已经封装好的包裹,应礼貌地请客户打开验视,对有疑惑、抵触情绪的客户,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配合、支持。请客户打开并拿出包裹箱,或根据客户授权业务员帮助打开;验视应由业务员当寄件人的面逐件验视,验视没有问题,业务员眼同客户封装,或客户眼同业务员封装。

第七条 对特殊时期、特殊收寄地、特殊收件人、寄递的物品违背常理等,应提高警惕,加强验视,或根据管理部规定执行。下列情形应重点验视:

1、在举办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期间,对寄往活动举办地的快件(管理部门有其他管理规定,还应从其规定);

2、车站、码头、商场、机场、旅社、酒吧等人员流动性较大场所收取的快件;

3、对委托第三方转交收件人的快件; 4、对异常内件或不合常理的寄递物品; 5、对寄件人的详细盘问时反映异常的; 6、业务员认为应该重点验视的。

第八条 所有业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发现夹带禁止寄递物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是违法禁寄品,如爆炸品、枪支、毒品、反动宣传品等,宜先收取,报告公司负责人,由公司向当地国家安全局或当地公安局报告;如是其他禁寄品,依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

容,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第十条 根据《邮政法》规定,收寄包裹应当场验视。但是,如果收寄后发现有安全隐患的,需立即通知寄件人予以退回,做解释工作,并整理记录详细信息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 指导客户填写面单(但不能代替),面单信息应全面、真实、正确、详细,所寄同样物品数量一件以上或散装物品,必须填写数量、重量,贵重物品如外表损坏,应特别注意。

随身携带封装简易工具,协助客户验视后封装; 对贵重性物品,应提醒客户保价寄。

对外包装不能保障物品安全的,提醒客户更换包装。 第十二条 客户寄递信息受法律保护,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将不定期安排人员对检视制度执行情况“神秘客户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非收寄环节检查出的禁寄品,对有关员工根据公司奖罚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并奖励100—500元的现金。对未执行本制度,被公司检查发现,根据公司奖罚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收寄包裹未验视的,

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1、省内互寄,罚50元;2、外省农村50—100元;3、外省省会以下城市50—200元;4、外省省会城市100—300元;5、直辖市100—400元。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培训就上岗而导致后果的;违反第五条规定,未与客户签订寄递安全保障协议,又不能保证全部验视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罚3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处2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后果的,处500—1000元。

第十九条 本制度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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