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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2022-07-27 来源:一二三四网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房,进入煤气房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

和涤纶衣服,进入煤气房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对讲机)。

3、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房供气系统的正

常运作和供气。

4、定期检查煤气房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

通知工程部维修。

5、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7、如煤气泄漏或煤气起火事件中,首先立即通知保安部。如果泄漏严重,无论是在煤气站还是在别的地方,勿去碰触任何开关,勿去碰触任何电气设备。

8、打开排气装置,关闭煤气闸,并切断煤气来源(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

关方法应了解掌握)。

9、如果煤气起火,用水降温并防止爆炸。所有电源开关及闸应关闭以防

止爆炸。

10、如果煤气起火发生在厨房,应立即到煤气房关闭所有闸门,同时用灭

火器或防火地毯灭火。 厨房燃气汽化器管理规范

规范名称:厨房燃气汽化器安全操作规程 规范制定:餐饮部

执行岗位:厨房燃气使用责任厨师 一、燃气汽化器安全使用及维护规范

1、本设备由厨房指定厨师为负责人,负责设备的维护与使用和管理;

2、设备必须保证水位处于水位计中间位置,平时如发现不足,须及时补

充至标准位置,确保水位不低于水位线;

3、汽化器热质“水”保证每年更换一次,以防止形成水垢; 4、汽化器正常运行12小时后应排残液一次,以免残液过多而沉淀,造成堵塞,影响正常工作;

5、冬季气温较低时可以更换防冻液,以免在停机状态下造成结冰影响设

备的正常工作。

二、燃气汽化器安全操作程序

1、设备在使用时应提前15分钟打开启动电源,使设备温度自动加热到

55度,待汽化器电子阀自动打开。即可进入到正常工作状态; 2、点火前首先打开液箱钢瓶角阀,然后打开液箱球阀,使管道液体自动

输入到汽化器内,进行强制汽化后至灶前,即可点火使用; 3、工作停止时及时关闭电源开关,关闭钢瓶角阀及液箱管道球阀,确保

使用安全。 责任厨师:

第二篇: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____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当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单位用户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

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八条

城市燃气厂(站)、输配设施等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城建、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的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审查燃气工程设计时,应当有城建、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参加,并对燃气安全设施严格把关。

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施工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可靠。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城建、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及燃气安全方面的专家参加。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生产单位向城市供气的压力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加臭处理。在使用发生炉、水煤气炉、油制气炉生产燃气及电捕焦油器时,其含氧量必须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制气和净化使用的原料,应当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原料品种作

必要变更时,应当进行分析试验。凡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设备,必须符合劳动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

凡有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城市,必须设置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站。气瓶定期检验站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验收运行。气瓶定期检验工作不落实的充装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业务。气瓶定期检验站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

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和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以及抢修人员和工具,保证其灵敏可靠。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当按照设备的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

特殊情况确需强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九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必须制定停气、降压作业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气、降压的审批权限、申报程序以及恢复供气的措施等,并指定技术部门负责。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确需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必须符合城市燃气设计规范及消防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市燃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单位须事先通知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经双方商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

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管道和设施有破损、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四章 城市燃气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燃气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使用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安装供气及使用设施时,必须经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并提供咨询等服务;居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对单位用户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并负责其操作和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

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和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城市燃气用具生产单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时,必须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受颁证机关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民用燃具的销售,必须经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并在销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下方可销售。

第三十条

凡经批准销售的燃气用具,其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地设立维修站点,也可以委托当地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销代修,并负责提供修理所

需要的燃气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燃气用具产品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说明书,重点部位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燃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后,必须立即切断气源,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报告。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劳动部门和城市燃气生产、储

存、输配、经营单位,并立即切断气源,迅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第三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组织抢修。

第三十五条

对于城市燃气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依照劳动、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维护城市燃气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于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要求违章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有权加以制止,责令恢复原状,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气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可以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

暂停供气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劳动、公安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篇: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煤气排水器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煤气管道排水器运行安全管理,防止因煤气管道排水器泄漏煤气引发的煤气中毒和着火事故,切实保证煤气排水器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钢厂所有煤气排水器的管理。 2、管理职责

2.1设备科负责对各工段持续排水器设备设施的安装、检查、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2.2安环科负责对各工段持续排水器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各工段负责每日对区域内持续排水器安全状态进行检查,及时通知安全督察,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3、技术要求

3.1我厂的冷凝物排水器为立式排水器,为了保持排水器的有效高度,便于操作维护又分别有单式水封和复式水封两种形式,一般煤气排水器的水封高度在1000mmH2O以内采用单室,超过1000mmH2O采用双室水封或多室水封。排水器本体外部设立蒸汽围管外部伴热方式,运行安全,且保温效果良好。

3.2危险分析:排水器采用外部伴热,因蒸汽温度过高会造成排水器内部水量损失,水封水位降低,煤气将水封击穿,泄漏煤气;排水器筒体的腐蚀筒体内水泄漏,水封水位降低,煤气将水封击穿,泄漏煤气。

4、管理程序

4.1煤气排水器

4.1.1排水器检查方法及步骤

a.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堵塞检查,打开取压头小阀,用便携式CO检查仪检查有大量煤气,证明第一道阀门正常,若从取压头处有大量水溢流出来,证明第二道阀或筒体有问题。

b.导流管上第二道阀门堵塞检查,关闭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从取压头用软皮管通水,从排水溢流口有水流出,则证明第二道阀门正常,否则,阀门故障。

c.排水器的正确加水方法:在排水器缺水补水时,关闭导流管上第一道阀门,从高压侧或低压侧均可补水,补水过程中必须保证排水器各个筒体之间水位相同,否则憋空气的筒体水量加不够。

4.2煤气排水器维护要求:每年5月份、10月份对筒体内部进行各进行一次清扫与整体检查维护。

4.3煤气排水器的作用

煤气排水器全称是冷凝物排水器,它在煤气管网中的作用是连续不断地排出管道内的机械水和冷凝水,排水器在水封高度正常的情况下是不能排出煤气的,是保证管道畅通的一种必要安全附属设施。

4.4煤气排水器的安装要求

4.4.1排水器安装间距分波浪式排放,一般为200-250m。水平式排放一般为100-150m。要求安装在管道标高的最低点,切断装置和流量孔板前后。

4.4.2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4.4.3高压转炉从剩余煤气放散管或减压阀组算起300m以内的厂房净煤气总管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不小于3000mm。

4.4.4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宜安装闸阀或旋塞,落水管应加上、下两道阀门。

4.4.5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有效高度按最高压力计算。

4.4.6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排污管,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有检查管,

(实验头)排水器安装补充给水管应通过漏斗给水。

4.4.7排水器可设在露天。但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设在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4.4.8排水器不应设在值班室窗门外或附近,以免排水器发生事故,煤气窜入室内,造成人员中毒。

4.4.9排水器应密封式管理,应挂危险警示和责任牌。排水器的落水管闸阀丝杆应加油有护套。

4.4.10设备所属单位应建立排水器的巡检制度并有记录台账。 4.5煤气排水器的工艺要求

4.5.1煤气管道下方冷凝液排放点集液漏斗与下水管应用闸阀或法兰连接以便必要时切断煤气。

4.5.2应尽量避免管道下集液漏斗排水口与排水器垂直连接,以免排水器基础下沉时给煤气管道增加局部荷载,同时对煤气管道伸缩也有影响。

4.5.3在下水管与排水器的连接处应设闸阀,以便清理排水器时切断煤气。

4.5.4在排水器上第一道闸阀阀上的落水管200-300mm处,应安装DN15-20mm的试验管,便于日常检查使用。

4.5.5复式排水器溢流口不得低于前高压室的溢流口,以便低压室水能补充到高压室。

4.5.6排水器的溢流管与受水漏斗有一定间隔,以便溢流水能目测见和水体散发。

4.5.7在制作复式排水器圆桶体时,应采用两个半弧圆桶及顶板、底板均焊接在隔板上。桶体外部要目测见隔板,为了防止隔板和底板腐蚀、漏水和漏煤气,建议隔板采用厚度为10mm,底板采用厚度为12mm钢板制作。

第四篇: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

确保煤气生产供应,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适应城市煤气化的需要,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是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城市人工煤气的特点而制订的,适用于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

第三条

城市人工煤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的气体燃料。企业的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城市人工煤气的安全管理工作,要遵重科学,实事求是,正确地处理煤气生产、供应与安全的关系。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或改建城市煤气工程(包括煤气生产、输配设备和用户的煤气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颁发的《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竣工后,基建、设计、施工单位应向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制气厂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指标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条

制气使用的原料和储存的原料、产品应遵守的规定: 一、制气厂应设立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对原料、产品(包活中间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二、制气炉使用的原料(如煤、焦、重油等)进厂时应按批进行质量分析,并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当原料品种变化时,应进行分析试验,如不符合原料质量规定,并危及安全生产时不得使用。三、煤气净化和付产品加工中使用的化工原料,进厂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质量指标进行化验分析和验收。四、不同品种的制气、化工原料和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储存,并注明牌号,防止误用。易自燃的物品(如石油系原料、煤、苯类产品、再生的干法脱硫剂等)应有防火的安全措施。

五、易燃和可燃液体储槽不得任意互相调用。易燃液体储槽应定期清理呼吸阀和槽体。

第七条

制气厂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守的规定: 一、制气厂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二、应确保制气厂三废治理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对达不到《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应限期解决。

第八条

应定期对制气厂内工业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进行检查,并不断完善保护措施。对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车间(或工段),应制定专项计划进行改进,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

应严格按制气设备的额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如需挖掘现有制气设备的生产潜力,必须经科学分析和技术验证,保证安全,制定实施方案,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整设备的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

第十条

根据煤气供应连续性、负荷不均衡性和安全可靠性的特点,制气厂应有一定的设备和备品件,并应配备抢修人员。

第十一条

制气设备运行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各种制气炉必须保持正压或微正压操作。二、应制定制气炉加热火焰突然熄灭时的安全措施。三、采取复热式煤干馏炉,在使用其中一种气源加热时,另一种加热气源的设备、管道和阀门必须保持完好。四、制气设备上各种联锁装置和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显示仪表必须处于完好状态。五、应定期检查制气设备上各类防爆设施,凡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二条

凡采用电捕焦油器脱除煤气中焦油雾时,煤气中含氧量应控制在

___%以内,焦油排出液封筒应保持规定深度,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高温油槽或蒸馏釜运行时,严禁发生溢油、喷油和进水,以防止槽(釜)内引起爆沸、着火等事故。

第十四条

制气厂对下列设施必须制定定期检查制度,并应严格执行。一、易腐蚀的厂房、地坪和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并采取防腐措施。二、蒸气锅炉和各类压力容器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三、各类介质的阀门和管道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防止介质的窜漏。四、设备的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制气厂应制定主要工段的停电、停水(包括喷淋冷却氨水)和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和人身的安全。

第十六条

制气厂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投产和检修前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应制定投产和检修方案,根据分级管理规定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属于甲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必须由厂长、总工程师或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乙类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厂安全保卫部门批准,报厂长或总工程师备案后,方可实施;丙类以下防火区内的动火应由车间负责人批准,报厂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设备动火检修前,必须切断气源、油源,并应检测设备接地电阻,清除设备及连接“管道内的气体、液体,经检验分析确证该设备没有爆炸可能,按规定批准后动火。当需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必须充分通风,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四、恢复投产时,设备周围必须杜绝火种,并不得擅自二次进场动火。五、室外煤气设备带气焊补时,必须严格做到设备内正压和煤气中含氧量在规定安全范围指标内,并应做好设备壁厚和毁地电阻的检测、火星飞溅的防护、施焊地点空气流通或采取强制通风、派员监护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制气厂防火安全应遵守的规定: 一、应根据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的不同火灾危险性划分车间或工段的防火区域,制定防火、动火制度,并采取防止伤害人体的技术措施。二、根据防火区域的划分,设立禁火标志和安全要点规定。三、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多种的消防施救方案。四、各工段楼梯、通道和厂区道路应保持畅通,不得随意堆物占用。五、散发可燃气体成蒸气的甲类厂房(或车间)应保持防护围墙的完整。六、易燃、易爆工段应保持防爆照明设施的完好,严禁用高温灯(如碘钨灯)

七、在雷电暴雨时,严禁灌装苯类产品。

八、应设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对职工普及消防知识,并定期检查、更新、添置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工厂应设置消防队。

第十八条

制气厂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定期检查防震、防汛、防台风、防冻的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制气厂煤(焦)仓采用人工捣煤(焦)、高空作业、带气作业等主要岗位的操作必须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

输配单位应制订操作运行规程、设备管理规定、安全防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技术文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并应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煤气输配管理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输配单位必须制订本地区《城市煤气设施管理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实施。二、严禁在煤气输配系统的管道和设备(如调压器室、阀门、集水井等)上面建造建筑物或堆物。煤气管道的阀门、集水井应有明显的标志。三、输配单位应制订停气、降压的管理制度,并指定输配技术部门负责。凡需停气降压的工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居

民用户范围较广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四、输配单位应制订各类突然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并定期检查。五、应定期巡回检查调压器的额定运行压力,调压器的关闭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___倍。六、煤气输配系统储配站内防火区域、压送机房和调器室严禁明火,并应保持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煤气管道和阀门的管理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各类煤气管道必须有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监护;对煤气管道的检漏严禁采用明火;煤气管道不得作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二、严禁煤气用户在煤气管道上设置抽气设备。三、输配管网应定期抽水、检查抽水设施、更换抽水管;抽出的废水,应由制气厂集中处理,不准排入农田、水源等处。四、输配系统的阀门应统一编号,由专职人员负责操作、检修和保养,阀门上应标明转向和转数,储配站内的阀门还应标明启闭状态。

第二十三条

贮气柜的管理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应制订贮气柜大、中修和日常检测巡查规定。二、开顶修理气柜的工程方案应经上级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新建和开顶修理的气柜,宜用惰性气体(如氮气、烟气等)置换柜内的空气或煤气。四、低压储气柜带气焊补时,应遵守本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并尽可能降低浮塔,使施焊处降至距水面___米左右。五、寒冷地区,湿式贮气柜的水封应有防冻措施。如果用蒸汽防冻,蒸汽管道上的逆止阀应定期检查。六、高压气柜应按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定期检查,不合格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煤气输配系统日常维修抢修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一、检修严重漏气的管道,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煤气压力、配备防毒面具、配备监护等安全措施,夜间施工照明不得使用高温灯(如碘钨灯)。二、对已着火的煤气管道,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消防措施,并对现场隔离警戒。三、检修地下调压器、地下阀门井内阀门和室内阀门时,必须有切断气源、杜绝火种、加强通风、配备监护等安全措施。四、煤气输配系

统的施工和抽水现场,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应有指示红灯。五、输配单位必须设置昼夜值班的急修组,负责抢修。急修组应配备报警电话、急修车和急修工具,有条件的可配备无线电话通讯设备。

第二十五条

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应根据季节特点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如宣传画、册、宣传车、报刊、广播、电视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教育,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必须制订安全使用煤气的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私自迁移、改装煤气设施和其它严重违反章程者照章处理,并限期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直至暂停供应煤气。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煤气营业单位应建立工业、公共福利事业用户的档案和居民用户卡片。并定期对各类用户煤气设施进行检查或检修,保证用气安全。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和加强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企业负责人主管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制气和输配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车间和工段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生产小组设置不脱产的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第三十条

担任安全员的人员要政治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热心安全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经培训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本部门的生产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安全员应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有权检查本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权向有关人员调查和询问安全问题;有权参加制定安全方案和事故分析会,

提出个人的意见。安全员必须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得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安全教育部门要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对新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制气和输配单位主要工段的操作运行人员、用户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按工种定岗位。未经考核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第三十四条

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当地政府主管局负责检查。对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安全工作有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给予奖励;凡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城市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三年____月___日起执行。 第五篇:炼钢厂煤气管理规定

炼钢厂煤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炼钢厂煤气管理,实现安全用气,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工艺规程、安全作业标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科、生产科为炼钢厂煤气主管部门,负责炼钢厂煤气系统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的制定,对煤气管网进行责任划分。

第三条:各煤气使用单位及岗位,应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爱护煤气设施,协助机动科做好煤气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四条:煤气设备管理实行区域管理,煤气管网以进入用户前的

阀门组为界。阀门组外的设施由维修车间负责统一维护管理,阀门组内的设施由各用户维护管理。

第五条:机动科对煤气输送专用管道中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走台等设施上进行统一编号,并标在明显位置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覆盖,涂改,拆除或损坏。

第六条: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启动关闭或拆除损坏煤气管网中阀门、冷凝水排水器、调压器等煤气设施。

第七条:机动科负责建立煤气设施技术档案,并建立煤气设施大修,中修及重大故障情况设备记录。每月5日、15日、25日组织人员对管网及设备进行详细点检。

第八条:煤气设施进行日、季、年检查,对于设施腐蚀情况,管道壁厚

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

第九条:未经许可严禁在煤气管道及其设施上施工,需要进行施工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需动力厂煤气防护人员的现场监护,设置警戒区域,确保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及用户发现煤气设施损坏,有管道破裂,漏气等,应远离现场并立即报告炼钢调度室组织抢修,属责任事故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如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煤气设施管道下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煤气设施、管道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严禁用做卧室。

第十二条:煤气管道压力低于4KPa时,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停止使用煤气设备,待煤气压力回升至7KPa且稳定后,经防护站确认,方可再次点火。

第十三条:除本岗位操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其他人员严禁擅自启动关闭煤气设施及设施包含的煤气阀门、排水阀门等。

第十四条:任何炼钢厂及所属外协单位员工,如发现某区域CO浓度大于400ppm,均有义务立刻通知炼钢厂调度室,并及时疏散该区域内所有人员。

第十五条:所有煤气用点岗位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岗位煤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违章作业,严格执行点、巡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的使用。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机动科、生产科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炼钢厂 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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