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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恐怖犯罪与依法保障人权

2023-01-08 来源:一二三四网
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恐怖犯罪使用的手段包括绑架、劫持人质、暗杀、劫机、劫船、爆炸、军事行动等,而且,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择手段,越来越野蛮、凶残、灭绝人性。2001年美国“9.11”事件、2002年10月俄罗斯莫斯科轴承厂文化宫劫持人质事件以及印尼巴厘爆炸案等就是典型例证。从1968年到2001年间,全球的恐怖主义事件共发生了8000多起[①],这给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无穷的痛苦。恐怖主义的泛滥,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根源。恐怖主义是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各种矛盾加剧和不稳定因素激增的结果。无理性的种族冲突、宗教冲突、社会冲突、国际冲突,导致恐怖主义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祸及全球。 恐怖主义一般具备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通常为恐怖主义者个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有个别国家及其机构实施、参与或者支持了恐怖活动;(2)恐怖主义的手段多为对不特定公众、无辜平民实施暴力或者其他严重破坏性、毁灭性手段;(3)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目标是在公众中制造恐怖,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4)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背后往往包含着某种政治动机。 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都严重地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威胁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侵犯了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并为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发展权、自由权等权利。因此,从根本上讲,恐怖主义活动极大地侵犯了人权。所以,惩治恐怖犯罪符合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国际社会打击恐怖犯罪最根本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人权免遭恐怖犯罪的侵犯。 我们反对一切恐怖主义,既反对危害我国国家与人民利益的恐怖主义,也反对国际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恐怖犯罪发生在何国,无论恐怖犯罪是何人所为,无论恐怖犯罪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坚决反对。这是我国的基本立场。同时,我们认为,尽管恐怖犯罪极大地侵犯了人权,但是,简单地否定恐怖主义不等于就保护了人权。恐怖主义活动作为一种犯罪,如同在法治的基本原则下所惩治的所有其他犯罪活动一样,即使在惩治恐怖犯罪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人权保障问题。不能因为惩治恐怖犯罪而违背法治原则,忽视人权保障。具体说来,我们认为,惩治恐怖犯罪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惩治恐怖犯罪应当遵循法治原则,这是依法保障人权的前提 恐怖主义活动威胁公众的生命安全,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本质上是一种犯罪行为。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打击恐怖活动是当今世界上人权保护的当务之急,而依照法律惩罚恐怖犯罪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基本手段。将打击恐怖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惩治恐怖犯罪活动,是世界各国和平与发展的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人权保护的唯一正确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在法治的基本原则下正确运用国家的权力,维护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秩序。只有严密惩治恐怖犯罪的刑事法网,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和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刑,依法保护人权。相反,如果反恐脱离法治轨道,搞法外制裁,或者“以暴制暴”,甚至用恐怖主义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虽然可能奏一时之效,但最终只能适得其反。例如,1983年7月23日,斯里兰卡恐怖主义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策划了一次大规模伏击,对正在贾夫纳半岛执行例行巡逻任务的政府军巡逻队猛烈射击,杀死了13名士兵。“贾夫纳事件”引发了斯里兰卡政府的报复,他们用恐怖主义的方法对付泰米尔人,短短十几天中,有1000余名泰米尔人被残酷地杀死,18,000幢房屋、商店、工厂被烧毁或洗劫一空,10多万泰米尔人无家可归。由于斯里兰卡政府反恐方法不当,激起了泰米尔人的仇恨和反抗,他们纷纷加入“猛虎”组织,使它从原来的30多人迅速发展到3,000余人。此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愈益严重。 应当说,为了更为有效惩治恐怖犯罪,保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不仅需要国际社会不断完善惩治恐怖犯罪的国际立法,还需要各主权国家不断完善其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为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1971年),《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1979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79年)、《万国邮政公约》(1979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7年)、《制止为恐怖主义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年)等国际公约都对惩治恐怖犯罪作了规定。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也制订了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如《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1年),《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1976年),“上海合作组织”通过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1年)。上述国际性文件规定了缔约国有义务制定反恐怖主义的必要措施,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防止和打击恐怖活动,确立了惩治恐怖犯罪的普遍管辖、“或引渡或起诉”、“政治犯罪例外”[②]等原则,这对于加强国际合作惩治恐怖犯罪,从根本上保护人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了有效打击恐怖犯罪,各国还制定反恐怖主义的国内立法。如美国有《综合性犯罪防治法》和《反国际恐怖活动法》,具体规定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处罚规定;英国在1988年颁布了对付恐怖分子的《机密行动条例》和《反恐怖法案》,在2001年又颁布了新的《反恐怖法》;俄罗斯在1999年颁布了《关于反恐怖主义措施的决定》;意大利、日本等国也均以修正法案或颁布单行法令的形式在立法上对恐怖犯罪活动做出了界定。我国为打击恐怖主义活动,积极加入了《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有关惩治恐怖犯罪的国际公约。在履行这些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我国还在国内刑法中加大了打击恐怖犯罪的力度。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提高了对恐怖犯罪的量刑幅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等罪名,从而使反恐怖的国内立法更加完善。上述国际与国内立法活动,已经为反恐怖行动建立了必要的较为充分的法制前提。 可见,国际社会和各国正努力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以国际法和国内法相结合的惩治恐怖犯罪的法网,以从根本上实现对人权的保护。 当然,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活动的行动中,所采取的措施往往超越一个国家的范畴,国际关系中的许多问题常常受到政治、外交因素的直接影响,因而很难严格地贯彻国内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否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借口,只要把恐怖活动看成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对这种犯罪行为的法律追究也必然地受到法制原则的限制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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