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职责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专业合作社监事会职责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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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一、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四、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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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五、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六、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七、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专业合作社社员权利与义务
一、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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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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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社员证》的社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
3、向社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40%。入社不满一年的社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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