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工(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XXXX令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并对所有参与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在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对项目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是:(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批准
(3)施工许可证
(4)投标文件和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和指示文件
(6)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一般按照合同段进行,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合同约定的所有项目均已完成双方就合同变更内容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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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通过工程质量自检
(3)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工程质量
(4)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意见检查意见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已经解决(5)竣工文件应根据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3、4、5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6)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第五条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通过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合同段竣工验收申请,供监理单位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应附有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2)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取样数据和合同段工程质量评
定结果,审查并签署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及附件资料。审批后,监理单位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的取样数据、质量评价数据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法人应检查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申请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认为合同段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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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某些合同段的竣工时间相似,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竣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工程,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组织分段竣工验收。(5)对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出具《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
(6)所有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完成《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六条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的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和质量评定资料
(4)检查工程实体并审查相关数据,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5)检查工程竣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实测数量一致
(6)对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7)根据合同段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 ~ 6-4)
第七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当路基工程完工并作为单独的合同段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对于交付使用的项目,应邀请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单位参与。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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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可参加竣工验收
本合同第八条采用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得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单位工程质量分值?单位工程投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分值??单位工程投资各合同段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对整个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工程质量得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得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该合同段的投资)合同期内投资
的原则采用结算价格。当结算价格暂不确定时,可以采用投标合同价,但应统一计算得分。
第9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
数量分值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10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项目法人对竣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应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11条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安排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提前完成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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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试运行2年以上(2)竣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解决,并通过项目法人验收
(3)项目的决算已由交通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编制、审核和确认。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见附件2)
(5)号文件、环境保护等单项已通过验收,土地使用手续已完成(六)建设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通过工程质量检验鉴定,并形成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准备程序:
(1)公路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交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要内容包括
1。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实施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3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批准文件4.档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个人验收意见。5 .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6。决算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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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关交通部门应审查验收申请,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审批后,报告应提交给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交通部门。
(3)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通知所属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4)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审查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监督的初步评价结果,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5)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公路项目实施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3)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竣工验收
委员会成立专业验收小组,对项目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审查相关资料,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5)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由竣工验收审批(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6)对工程质量进行分级,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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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见附件8)(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9)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竣工验收结论(见附件9)向所有施工单位颁发《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作综合评定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应邀请军事代表参加国防高速公路。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项目,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维修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的各方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单位的质量和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所有参与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
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文件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验收工作所需材料,并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移交维护单位负责提交工程使用报告,并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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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接管养护单位较多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
项目使用报告。竣工验收时,将选择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报告。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重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重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工程质量得分权重为0.2
对于实行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小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评价得分权重为0.6,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得分权重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程质量得分权重为0.3
工程质量得分为优秀≥90分,合格≤90分且≥75分,不合格≤75分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中存在下列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秀。质量考核分数以整改前的考核分数为基础。得分超过75分的,得75分;如果得分低于75分,则应以原始得分为基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质量等级和综合评价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1)路基工程大断面路基沉降,大面积高边坡失稳(2)路面工程中车辙深度大于10毫米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本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3)在主要受力结构中需要或已经加固的特大桥梁。(4)隧道工程渗水处理效果不明显。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出现在衬里中。衬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零件小于设计厚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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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5)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导致工程历史缺陷第二十条建设工程中存在下列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秀,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竣工验收委员会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决定建设项目质量是否优良。
(1)路基工程重要支挡工程变形严重
(2)路面工程中出现维修、泵送、移位、网络裂缝等病害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后路面弯沉复检合格率小于90%
(3)桥梁和中桥的主要受力结构需要加固或加固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秀,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得分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项目质量得分权重值为0.7,参与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重值为0.3(项目法人为0.15,设计、施工、监理分别为0.05)
评定得分≥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秀,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秀
第24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土地节约的通知》(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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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XXXX 5月1日起施行《关于实施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交通部[〔2004〕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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