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考核细则
(2015年4月24日市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 实习考核由镇江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负责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本会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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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 本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分别采取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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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自取得实习证之日起满九个月后,可以向本会提出参加面试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应向本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实习人员的实习台账;
(四)实习人员参与办理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归档卷宗2份; (五)不少于4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谈话笔录、调查笔录、庭审记录等;
(六)本会根据需要增加的其他考核材料。
实习人员在参加面试时应主动出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未参加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实习人员不得申请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二条 面试考核由本会实习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每年举办四次,时间分别定于当年的三月、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的下旬。实习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参加面试考核。本会负责在实施面试考核三日前通知申请参加的实习人员。
第十三条 面试考核前应从实习考核委员会中随机抽取三名成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组长由其中一名成员担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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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综合测评,确定其是否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第十六条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判,经集体评议后确定面试考核结果。
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必须经两名以上考核小组成员评价为合格方为通过。
面试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申请参加下一次的面试考核。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对实习人员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查,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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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提交《实习鉴定书》,由本会结合该实习人员参加集中培训和面试考核情况,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实习人员既可以单独提出综合考核申请,也可以在递交申办律师执业证材料时一并提出,时间统一定在每月的中旬。
实习人员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申请参加面试考核和综合考核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十九条 对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将以适当方式对其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本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面试考核、综合考核和公示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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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作为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经本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二条 经本会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出复核申请。本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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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该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二年的处分,给予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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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镇江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小清 王江南 王学剑 王 坤 孙国凤 孙 亮 任天生 华杨斌 刘桂生 吕 健 朱 虹 许世可 李承举 闵建君 汤道平 张 旗 陈悦忠 林 杰 金 文 金 荣 周文波 封孝权 袁 芸 贾国宽 翁 文 徐金伟 黄友定 黄 剑 童国军 强 强 程美瑛 樊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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