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藏传佛教;明政府;土司制度;少数民族;明清;河州;述略;统治者;因革损益;西宁
摘要: <正> 明清两朝中,统治者对于少数民族的统治办法之一是沿袭了元的土司制度,即以少数民族的“酋长世袭无替”地担任当地的土官,统领本部族人民,以收取“以夷治夷”的效果.与此同时,他们又用土司的模式,将汉区的僧纲司制度经过改植,推行到西北、西南等藏传佛教地区,名曰番僧僧纲司。番僧僧纲司是明清统治者实行羁縻政策的产物,它自成一个独立的体系,具有特殊的内容。本文试对其概况做一些述略性探讨.一、西宁、河州番僧僧纲司朱明建国,伴随着专制主义政治的高度发展及出于整顿社会僧团的目的,明政府因革损益唐宋制度,创设了一套严整的、套盒式的僧官体制,在中央设僧录司,隶属于祠祭清吏司.僧录司的主要职位有左右善世二员。正六品;左右阐教二员,从六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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