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岗证管理制度
为适应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编制定员组织生产经营,使编制定员、考试、考核使用待遇形成一条龙管理,对全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
一、上岗证发放
上岗证是在编制定员允许条件下,职工经过考试、考核后,确定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并可以上岗的凭证,上岗则有、下岗则无,调岗则换,发放的依据是编制定资(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使定员与上岗证一一对应并以此作为聘用各类人员和实行岗位工资的前提条件。
二、上岗证的更换程序
无论什么原因(个人申请调动、公司安排)只要职工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一律更换上岗证,其方法是:
1 、分厂、处室内部调动在编制允许条件下,单位报公司综合办人事部门认可,方可更换上岗证。
2 、公司内部调动或厂外调入,只要符合调动原则,由调入单位严格审核或考核后,综合办公室人事部门给予变动或填发上岗证。
3 、调出公司或离厂人员定编岗位的人员,上岗证收回。 三、上岗证管理
1 、上岗证统一由综合办人事处管理,按编制定员总数发给部门,部门填写后报企管科审核,盖章颁发。
2 、定编内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律用红色底面的上岗证,操作人员一律使用蓝色底面的上岗证,不准互换或互相占用。
3 、上岗证的编号与工资表编号相同。
4 各分厂、处室要建立上岗证编号,并报综合办企管科备案。 员工上岗证管理制度2015-10-25 11:45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为全面实行全员安全上岗证制度,规范岗位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发证与复审工作,提高岗位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和防险避险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全上岗证是岗位员工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技能、符合单独上岗条件的基本证明,员工必须持安全上岗证上岗,随身携带,一人一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其基层管理、专业技术、操作岗位的员工。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上岗证培训取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厂部安全上岗证培训取证工作。
第五条 员工安全上岗证的培训取证工作由行政部负责,质量安全环保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制定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取证管理办法、确定试题范围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安全上岗证的培训、考核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六条 培训对象:安全上岗证的培训对象为所有待取证人员。
第七条 培训内容:员工安全上岗证培训,分理论培训(包括熟悉了解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等)与实际操作培训两个方面。
理论培训:理论培训以员工岗位所属模块教材为主,补充现场正在推广的新工艺和新技术、员工安全生产合同条款、事故应急预案(方案、措施)、危险源辨识、工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理为培训内容。
实际操作培训:以规范操作、危险源辩识、正确处理各类险情及相邻作业、关联作业、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等为重点内容。
培训中需要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的所在单位的基层管理岗位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要以熟练掌握HSE“两书一表一卡”基本要素、风险识别方法、应急预案(方案、措施)、所在岗位模块教材内容和班站安全管理技能为重点。
当永久或者专业生产线时,新的'操作员需要重新进行上岗培训。
第八条 培训时间:理论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复审培训不少于8学时;实际操作培训应根据岗位及现场熟悉程度确定,一般不少于4学时。 各部新入职员工培训按公司要求,分入职1个月,入职2个月,入职3个月培训计划进行。 各部门对需要培训《特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名单以部门联
络函的形式转到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每年的特种作业培训班计划,及时联系相关办证机构,确定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及培训形式。
九条 培训形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以岗位为单元,采取分期分批、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基层单位配合行政部合理、统一组织实施。基层管-理-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以作业区、车间为单位,由基层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部要建立健全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档案,培训计划、教员资格、考试答卷、考核成绩等资料要存档、备案。
第四章 考核、发证及复审
第十一条 员工安全上岗证的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安全上岗证的考核分为安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安全上岗证取证培训理论考试题由人事科按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两个层面,分专业、类别、工种、工艺特点建立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题库,考核、复审时从题库中随机抽题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要结合岗位特点与现场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发证:经考核达标者,由质量安全环保部签发“安全上岗证”,准予单独顶岗组织指挥生产。
凡经实际操作考核达不到要求或未达到指定成绩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经重新培训后允许补考1次,可作为安全上岗证的发放成绩。没有取得安全上岗证的员工不得单独上岗操作或组织指挥生产。
第十四条 复审
(一)复审内容。除包括本细则第九条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岗位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核。
(二)复审确认。复审达到要求的由行政部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能达到要求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行政部申请再次复审。行政部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能达到要求或未按期复审的,则安全上岗证失效。
(三)复审周期。安全上岗证一年复审1次。由质量安全环保部在复审栏填写“至某年某月有效”条形印章。
第五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五条 行政部应当加强持安全上岗证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质量安全环保科应当定期对申报、培训、考核、复审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部在每年12月10日前向安全环保部报送本年度本单位有关安全上岗证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员工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收缴其安全上岗证,并及时组织进行培训、考核和复审。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能达到要求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的; 3、弄虚作假骗取安全上岗证的;
4、拒绝出示安全上岗证或拒绝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的; 5、私自涂改证件内容或撕毁证件的; 6、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7、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作业的。
第十八条 离开本岗位达3个月以上的岗位人员、转岗、并岗、调整岗位人员或安全上岗证丢失的岗位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实际操作考核成绩达到85分以上,方可取得安全上岗证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从事安全上岗证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证件的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部为上岗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上岗证人员管理台账,每月末按编制定员数量中已核发上岗证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接受安全环保部每月《特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名单进行备案并及时更新,部门负责人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环保部为《特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归口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建立特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台账,每月末按编制定员数量中已取得《特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更新,并抄报行政部备案,部门负责人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行政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不定期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证件检查,所有员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一检,逾期未检者视为失效。 第二十四条 《特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根据国家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存档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复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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