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等信的原则,双方就建筑工程劳务合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名称:天津大悦城-B商业
第二条, 工程地点:天津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马路交口
第三条, 劳动分包工作内容:内、外架子的搭设、拆除,安全防护搭拆、
护坡栏杆搭拆、刷漆、材料的分类码放、钢筋与木工棚的搭拆,浇捣砼架子搭拆,二次结构及装修返跳板,安全网密目网铺挂及维护,架子管拆除归类,钢管与扣件连接的全部工程,属本分项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活完场清文明施工,以及配合其他工种的辅助用工,属于本分项工程工作范围。
第四条, 作业人员,承包人根据工作需要向发包人提供作业人员
人,其中管理人员2名。 第五条, 施工时间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六条,
1、地下室外架子按投影面积价格为 元∕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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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层至五层外架子按投影面积价格为 元/㎡计算
3,室内临时脚手架及所有临边防护搭设拆除按建筑面积价格为 元/㎡计算
第七条, 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
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下达的施工任务书和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安排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内容,并取得有效地书面签证单据编制人工结算书。 2、付款方式:每月每人发放生活费 元,乙方进场后自次月起,按每层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同时伙食及发放的生活费扣回,结构施工完成后达到有关部门验收,支付 ﹪,余款 付清。工人工资必须发放到工人手中,工程完工结算,承包方必须做好薪资表并由工人签字方可支付工程款,按人发放工资,如不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工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第八条, 安全施工、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第九条,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发包双方应采取
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作出书面记录或拍照。
第十条, 若工人违章作业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自己负责,发包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和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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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其他
1、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及约定标准的质量目标,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2、如工程现场及生活区域内出现打架闹事和无故罢工或半途而废,发包人有权罚款处理(出现一次罚款一千到五千元,重复发生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清除出场)
3、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约定的施工队伍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调整,承包人无法调整时,发包人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如承包人进度不能按期完成,发包人可另行安排队伍进场。
4、本工程承包人不准往外分包或转让,如发包人发现有权更换队伍,人员退场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材料机具供应与管理
1、发包人提供大、中、小型机具设备,工人手头工具自备,对领用工具、机具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对领用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护、保养。
2、工程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工人宿舍区保持清洁,宿舍每天打扫干净,若现场及生活区因承包方原因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3、对工程材料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严格控制浪费,每丢失一个扣件扣款5元,丢失钢管按4500元/吨扣款,按计划供料,因材料浪费造成误工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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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地等方面的交底。
2、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按图施工情况,材料领用情况及行政管理事务。 3、 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
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总的工程控制计划。
5、负责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承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地等方面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承包人进行整改。 6、
负责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
7、本工程发包人施工代表为 负责日常施工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对其确立劳动关系的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
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和超过50周岁
2、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
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5﹪,服从发包方的统筹安排,统一行动。 4、当发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变更手续。
5、承包人必须按施工图纸及说明施工,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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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工具。
6、承包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以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及工地的现场管理制度,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7、承包人确认 为派驻工地的施工代表,负责日常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 发包人违约责任
1、由于发包人指挥错误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其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不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受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或决算价余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有权追索拖欠款。
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在二日内退出施工现场,但发包人应在要求承包人退出施工现场的时限内与承包人就决算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对以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 2、乙方不能配合主体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承包内容进行调整,如无法完成架子工程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结账,其余20%作为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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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收尾工作如不能按期完成所造成甲方用工按每个工日150元扣除。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当事人不愿调解,实行法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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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盖章 年 月 承包人:
盖章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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