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涂永前
来源:《社会科学家》 2013年第12期
涂永前
(辽宁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摘 要: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货币国际化的重要一环就是跨境业务的有序合法展开,而我国在这些领域虽然已经较多年前有所改观,但是跨境人民币业务领域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系统解决。文中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可能会遇到的法律难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为我国的货币国际化在该领域的完善提供完善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跨境业务;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13)12-0114-06
2004年以来,人民币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关注的焦点;之后,中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和第四经济大国,而此后人民币国际化更是紧锣密鼓的开展起来。2007年6月,首支人民币债券在香港登陆,此后内地多家银行先后多次在香港推行两年或三年期的人民币债券,总额超过200亿元人民币。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新设立货币政策二司,其职能包括“研究人民币境外使用有关问题;拟订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2008年12月4日,中国与俄罗斯就加快两国在贸易中改用本国货币结算进行了磋商;1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韩国银行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8年12月25日,国务院决定,将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亚细安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此外,中国已与包括蒙古、越南、缅甸等在内的周边八国签订了自主选择双边货币结算协议,人民币区域化的进程大步加快。自2008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和韩国中央银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印度尼西亚银行、阿根廷中央银行、新西兰央行、澳大利亚央行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2009年2月8日,中国与马来西亚签订的互换协议规模为8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签署22个国家)2009年3月9日,国务院已经确认,人民币跨境结算中心将在香港进行试点。2009年7月国务院六部门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2010年6月六部门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范围扩大至沿海到内地20个省区市,境外结算地扩至所有国家和地区。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明确表示,河北、山西等11个省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2012年11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正式在南非起步,我国和南非之间的贸易都是直接将法兰特兑换成人民币来结算。
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货币体系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变革,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了外部条件,加之中国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等内在因素,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自发或同意使用人民币进行交易和结算,我国政府因时利导渐进性地推出了相关政策性文件及配套制度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一、研究综述
跨境业务的发展在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问题、带来了各种风险,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如徐立平教授的专著《人民币跨境业务监管研究》[1]、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刘桂平的论文《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建议》[2]等,既有学界的诸多探讨,也有实务界的大胆建言,但都是金融学角度的研究。而从现阶段看,我们选择的“贸易结算+离岸市场”战略,虽然受到一些学者的抨击,但“资本输出+跨国公司”的模式也未必就是明智之举,而且我们已经在这一战略的过程中,在并不确定“资本输出+跨国公司”模式一定优于“贸易结算+离岸市场”战略的情况下,如何以一定的规则给现阶段的跨境业务设置一定的框架,如何对两种战略都需要的基本问题进行规制、捋顺,以做到既为我们有确凿证据更改战略打下起码的基础,又趋利避害,以最小的代价安全、平稳的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至关重要。
鉴于此,本文拟从法律视角对人民币跨境业务中的法律、政策进行梳理,结合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的实践,总结人民币跨境业务的成果和不足,并针对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进程中遭遇的政策困境和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提出对策,以期为今后的人民币国际化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并在现阶段最大程度保障人民币跨境业务平稳推进。
二、跨境业务监管问题
(一)真实性审核操作难度加大:今年,外汇局加大真实审核力度,先后出台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等政策。但由于各种异常交易行为具有隐蔽性,真实性审核实际操作难度大,导致对异常资金的流入很难有效防范。如由于资金流与物流不匹配,对预收贷款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即使是外商直接投资,也隐含了一些投机资金,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产业资本和虚拟资本的跨境流动异常活跃,各种资金的流动可谓鱼龙混杂,要把正常交
错流入与异常资金区分开,难度较大。因此,本子课题将探究对对真实性监管的法律制度创新。
(二)监管方式不能满足实际监管需要:目前,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而资本项下仍实行管制,相应的管理政策也是依据交易性质不同而制定的,这就造成同一市场主体不同项目交易适用不同政策规定的现象,有可能导致企业为规避资本项目管制而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这种按交易性质实施监管的方式已不能适应跨境资金监管的需要。因此,本子课题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究监管方式的转变。
(三)政策间的协调监管力度不够: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正处于新旧政策交替并行的时期,大批政策废止的同时新政策密集出台,难免出现“老政策废止而新政策未覆盖或覆盖无效”的情况,如新的《外汇管理条例》搭建了新形势下外汇管理的整体结构,但配套政策没有及时跟进,导致管理总体思路与具体操作模式不匹配。此外,由于短期资本流动是利率、汇率、产业政策等一系列因素引起的投机冲动在外汇上的反映,单靠外汇管理政策无法消除异常资金流动。因此,本子课题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究与新外汇管理的整体结构相配套法律制度,并梳理其他政策之间的不协调情况进而为构建协调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打下基础,并提出法律对策。
(四)外汇管理政策中存在漏洞:长期以来,外汇管理政策在设计上以“奖入限出”为特点,近几年有很大变化,但未从根本上扭转。对外汇流入的管理相对宽松,而对外汇流出限制较多,且政策漏洞的存在使得异常资金流入有机可乘。如外资企业未分配利润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对这部分资金没有明确限制,实际上是变相流入,且将来形势有变,可能成为资本流出的一条重要渠道,对贸易和个人外汇相对宽松的管理政策使得异常资金得以通过该渠道自由流出流入。因此,本子课题将研究如何完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防止异常资金非法流入。
(五)现有统计监测体系不完善:现有的各种外汇业务系统在设计上,主要是用于获取管理统计数据,以满足事后监管的需要,前瞻性不足,且各系统较为分散,共享性差,缺乏一套完整、全面的监测系统。各外汇业务系统重在对“点”的统计,而缺少“面”上的监测预警,整体监督效果不佳。统计监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由来已久,跨境业务不发达的情况下,尚可应
付,一旦跨境业务展开,目前的统计监测体系就显得捉襟见肘,不能为跨境业务的发展和监管提供很好的前提。因此,本课题意在探究以一定的规则来推进统计监测体系尽快完成升级换代,尤其是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业务的统计监测。
(六)重点对跨境流动资本和国际游资进行监管:2008年,外管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认为可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资金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但事实是,几个部门联合推出的核查办法设定了一个过渡期。另外,该政策对“热钱”的监控作用主要在于提高了监管频度,虽在理论上可以防止“热钱”进入,但由于几乎每一项外贸生意都是分期付款,很难跟踪监管,这对中小型企业,尤其是行业平均出口利润微薄的企业来说,将造成较大的资金流转压力。此外,单纯送贸易帐户管理热钱的流入,并不一定能有效,国际游资通过其他渠道进入仍有很大的空隙。此外,通过地下金融途径的人民币与外币直接交换成为实现短期跨境资本流动的代表性手段。最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有重大缺陷,目前,外汇局授权符合条件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在此制度下,企业只需要向银行提交支付合同,就可以申请资本金结汇。为企业通过关联公司交易,将资本金结汇后支付到关联公司帐户以及通过提前支付货款或将本来可以按期付款的货提前全额付清等“钻空子”的方式提供了可能,应重点研究核定资本金结汇比例的管理制度,对资本金项下的资本金结汇设计更好的治理方法。因此,本子课题将在梳理现行规定的基础之上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经验探究对跨境流动资本和国际游资进行有效监管的制度设计。
三、建立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范
人民币跨境业务开展以来,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基本处于未开放状态(实际上,这个领域可能较外币更为开放,详见(汇综发[2011]38)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也导致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受到一定的阻碍,正如[日]露口洋介(2011)所说要是继续管制资本交易的话,人民币的国际使用最终可能不会发展;对资本流动的管制和对汇兑管制要是不能有效地起到作用的话,人民币在境外的使用范围便很有可能扩大,国际化成为可能,但中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将受阻,宏观经济也可能发生动荡。因此,为了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我们必须放松资本项目管制,为了防止由此产生的弊端我们必需用一套规则体系保障其顺利进行。因此,本课题意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人民币跨境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规则;人民币跨境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规则;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操作规则;人民币跨境对外债务业务操作规则;人民币跨境证券项下业务操作规则;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业务银行端备案登记项目规范。
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200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很多贸易企业希望把业务结算的范围扩大到境外员工工资支付、贸易信贷、对某些国家付汇和付汇存在障碍的国家使用人民币支付。除香港外,各海外商业银行机构普遍不清楚如何进入具体操作,对改造系统的技术投入也缺乏信心,如,中国公司的一些境外客户愿意接受人民币,但是对方的银行系统不知道该怎样操作该业务,虽然2011年8月跨境贸易结算的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境外地域没有限制,但实际上中央银行并没有为此项操作提供具体政策性支持。因此类似这样的业务往来就不可能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来完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规模和地域范围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201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至此,境内企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均可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但是对以上提到的问题仍然没有提供细化政策支持。鉴于此,应探讨中央银行提供细化政策支持,真正实现境外结算地域范围不受限制。
(二)在外汇管理方面,虽然2012年国家外汇局对原来的核销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实行总量核销制度,但是核销制度还是存在一些操作性困难。因为,其中可能会存在人民币来源上的混淆,如何界定资金是否来自境外的问题。与进出口核销相关的还有出口退税的依据和凭证问题。尤其是大规模扩大试点出口企业数量之后,出口牵涉到退税问题,就有骗税的可能性,原先用外币出口有海关和外汇局把关,现在用人民币结算并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因此退税这块完全靠银行把握,外汇局须要研究如何加大真实性审核的相关政策。
(三)我国关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一是法律位阶过低,缺乏权威性,除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属于规章外,其他的都是规范性文件。二是存在时滞性,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科技手段日新月异,新的国际收支形势、方式也不断涌现,现行国际收支法规难以随着形势变化跟进,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比如2010年开始推行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就对申报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制度却没有及时完善。三是指标设计不够完善,指标难以全面反映国际收支情况,比如现行国际收支平衡表所采用的有些数据并不是来自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而是来自海关统计,或许从一侧面反映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不够。四是我国的外汇监管,无论是已放开的经常项目还是实行管制的资本项目,仍然采取全面监管方式,规范性文件繁多复杂,需要对落后的系统进行整合、升级,通过统一的数据接口规范,统一从银行采集数据,共享信息。
(四)我国人民币贸易结算体现出明显的“跛足”特点,原因主要有: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我国出口商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能力不足;我国出口商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动力不强。虽然人民币升值预期确实是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失衡的主要成因,但是,在目前的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下,控制人民币升值预期既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我国出口商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能力不足的实质原因是现有国际货币体系的制度性障碍,现有的国际贸易结算体系建立了一套限制其他货币包括人民币进入结算的隐性壁垒,而制度性障碍的突破不能寄希望于出口商的个体行为而只能寄希望于政府的推动。我国出口商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动力不强,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鼓励出口商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政策措施。从企业的角度来说,要推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一步发展,加强银企合作至关重要。由企业来推动比较难,最好是金融机构来推动。现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的步伐比中国的企业慢很多,很多海外业务停留在比较简单的层面,没有像一些国际化的大银行那样有综合服务。作为企业来说,交易对手的交易习惯和人民币的可获得性都有赖于银行的渠道,因此我们的合作银行和交易对手的合作银行之间在人民币清算渠道的建立、人民币的提供等方面都需要加强合作。因此,这方面的制度供给必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课题。另外,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2012年2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出口企业可以人民币结算的名单,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都可依法开展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但指出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确定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而这个标准既不明确也不合理,出口企业在办理人民币结算后可能存在不能及时退税等问题,造成部分出口企业对出口贸易项下的人民币结算业务仍心存顾虑,阻碍了出口结算的进度。这也是我们以后要探讨改善的重要议题。
(五)中国人民银行于2011年初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的银行和企业可开展境外直接投资(ODI)人民币结算试点。但存在以下问题需要研究:
一是缺乏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资金流动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当前,虽然人民币跨境流动监测工作得到一定完善,但监管制度较分散,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系统的统计监测体系,特别是在个别监管领域还存在漏洞,对人民币的流量与存量难以有效监测和管理。比如,目前没有相关政策明确人民币资本金后续使用的监管措施,存在企业改变资金用途的可能,成为便利“热钱”获利后流出的通道。制定系统的专门针对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动管理的政策规定,明确外汇局、跨境办各自对跨境人民币资金管理权限是今后的重要议题。
二是全面、准确采集跨境人民币交易主体数据信息存在困难,掌握跨境人民币交易主体准确、全口径的数据信息,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但跨境人民币业务系统数据信息采集还不够全面和准确。如,虽然有关规定要求跨境人民币资金应按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跨境人民币资金的清算可以自由选择代理行和清算行两种模式进行清算,但清算行模式下银行采用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汇兑支付报文的发送和跨境资金的划转,按照大额支付系统“户名账号一致”的解付原则,款项可以不经过总分行而汇至各支行网点并可直接进入客户帐户,银行柜台人员只能依靠人工筛选,手工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漏申报、错申报在所难免。缺乏科学的统计方法和手段,决策部门将难以准确掌握跨境流通的人民币流量以及在境外的存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如何改革数据采集规则,综合利用交易主体全面的数据信息,逐步形成跨境人民币结算主体监管模式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三是跨境人民币结算所涉及的各业务系统之间缺乏自动关联校验等技术支持功能,不利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真实性监管。目前,一些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系统各自为政,系统内没有自动检验平衡功能,也没有规则校验和匹配校验功能,如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收入款金额与其分项金额之间没有自动平衡校验功能。各业务系统之间关联度不高,数据不能相互校验,如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与金宏系统数据、金宏系统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都不能相互关联,自动校验。大量的数据信息要通过人工核对,不仅增加工作难度,还会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探讨我国实际情况基础上,发布相关规定推动建立各业务系统之间自动关联校验等技术支持至关重要。
四是对银行一线业务人员的制度约束不够,导致交易主体原始业务数据信息不准确。外汇指定银行工作人员在前台办理外汇业务时,真实性审核不严,容易出现人民币异地转汇业务存在漏申报问题,对人民币跨境收支的统计就会存在遗漏。同时,跨境人民币监管人员欠缺银行业务及企业会计知识,在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查中,难以提高效率。对银行工作人员的选任、制约和责任机制是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五是信息共享平台欠缺,实施跨境人民币结算监管的外部环境欠佳。由于各单位管理要求和客观条件不同,相关涉外部门业务信息不能有效进行共享。特别是一些部门出于保密要求,对相关数据发布进行限制,部分数据难以及时有效获取。如,人民币结算收支进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与海关尚缺乏相应的货物流信息的共享机制和平台,致使相关信息难以匹配核对,而且人民币跨境结算项下无需进行联网核查,由银行把握贸易真实性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真实性监管效果。如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是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五、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为了为境外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以稳定外需、促进出口,同时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做好配套,人民银行积极研究跨境人民币融资有关政策,并于2009年11月相继批准五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试点。但依据《贷款通则》,跨境人民币融资低于一般贷款,对跨境人民币融资发展及其不利。另外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贸易融资方面
出口信用保险有待完善。一是财政部核定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较低,对风险度较高的部分国家的出口保险额度很少或几乎没有。尽管我国企业在印尼等国家屡屡中标,但由于缺乏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很多业务未能及时开展。多家银行只好在没有出口信用保险的情况下尝试开展中长期贸易融资,如国家开发银行已开始对印尼部分项目提供买方信贷。二是信用保险额度多由政策性银行获得,商业银行额度不足,不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的积极
性。三是信用保险费率偏高。由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我主权评级偏低,我国企业海外融资的保费相对较高,约为贷款本息的6%,加上保费一次性缴纳,企业负担较重。因此,为保障贸易融资的顺利进行,本课题将研究如何对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应收账款质押是银行发放贸易融资的重要依据,但在进行债权登记后,如何保障应收债权的实现、对债务人违约的法律制裁等缺乏明确规定。出口应退未退税款可否作为合格质押权利也缺乏法律依据,影响银行开展相关贸易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二)项目融资方面
目前,跨境人民币融资的利率原则上执行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下限管理政策。对个别政治、经济意义重大的项目,试点银行在报经人民银行同意后,可结合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灵活确定贷款利率。现阶段,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大大高于国际市场上美元等货币的平均贷款利率,影响了一些资信较好、风险较低的境外项目选择人民币贷款的积极性,不利于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的拓展。因此,本课题将探究利率制度改革的法律路径。
六、跨境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跨境账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依据主要为: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5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2012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以2003年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和2005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中心,以账户管理系统和金融机构内部核算系统为主要载体的一整套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日益成形。它对于从源头上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经济行为,维护金融稳定,遏制洗钱、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现行银行账户管理体系的诸多弊端也日益显露,亟需加以改进。
账户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制度多而散,缺乏整体性连续性。近年来,人总行多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补充、修改、完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但修订之处往往是局部的、零散的,相互间衔接不到位,缺乏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整体把握和贯通,缺乏全局性和连续性。二是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放式管理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模糊式管理削弱了基本存款账户的统驭地位。《办法》虽然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统驭地位,但同时又放开了一般账户的开户条件,扩大了一般账户的使用范围。各银行机构为争拉存款大户,除不能直接取现金外,其他应由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的日常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支付等业务,均通过一般存款账户进行处理。少数金融机构甚至将一般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其内部员工的个人结算账户后再支取现金,或将一般账户资金转入关系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再支取现金,如此操作一般账户俨然成了基本账户。《办法》虽然对开立专户的条件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未对提供证明文件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级别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未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做出详细的说明,部分存款人为了达到多头开户的目的,利用这种模糊的规定大量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甚至将不属于专项范围内的资金往来,也进入专户,把专户当作基本户来使用,大大削弱了基本账户的统驭地位。三是账户年检制度名存实完。《办法》虽对年检做出了规定,但对年检的方式、时间、开户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开户银行如何操作没有做出详细规定,银行各自为政,很不规范,部分银行干脆不进行年检,加上《办法》对未年检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手段,账户年检名存实亡。四是对部分违规行为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应执行生效日制度、应执行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制度、应执行预留印章管理制度、应建立账户年检制度、应明确专人负责账户的管理、应建立账户管理档案等,但是对银行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没有做出相应处罚规定,使得人民银行在实施账户管
理、督促金融机构纠正违规行为的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的支持,难以保证规定的有效执行。因此,本课题将探究如何完善帐户管理法律制度,为跨境人民币结算账户的管理打下基础。
(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除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还有2010年9月央行制定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2012年7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此两份法律文件同样存在问题,首先,存在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没有具体的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具体规定,如银行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境外机构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并依据境外机构客户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其次,对人民币NRA账户资金境内运用方式规定有限,目前人民币NRA资金用途最主要集中在结算上,可通过非居民账户完成人民币贸易结算,但该账户只享受活期存款的利率,并且按规定境外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都不得用于办理现金业务。人民币NRA账户资金境内运用方式有限,是导致人民币回流渠道不畅通的根源之一。最后,还存在诸多不合时宜的规定,如:跨境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参照2006年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大额跨境交易标准,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仅有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此有所规定:“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显然这一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发展。
七、离岸人民币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离岸市场的发展更多取决于市场需求、离岸地区自身优势等多个因素,不完全取决于货币发行国的态度。作为货币发行国,要积极引导离岸市场有序发展,防止离岸市场对国内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应加快国内相关领域的改革,做好对跨境人民币资金流的检测和分析,在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中,保持境内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一种货币要国际化,流出境外的货币必须有回流的渠道和空间,目前,人民币缺乏有效的输出回流渠道阻碍了人民币国际化。
1997年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998年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在层级、主旨、内容上已无法适应发展要求,长期以来仅限4家执牌银行办理离岸业务,各监管部门对离岸业务推动态度不一。目前,境外人民币回流渠道有五个:(1)人民币存款回流;(2)人民币贸易融资;(3)人民币外债;(4)人民币直接投资;(5)股票市场。目前,大部分人民币还是以第一个渠道,即以现钞渠道回流内地,其他四个渠道在政策上都有所限制:一是在境外,人民币离岸市场功能不健全、境外人民币的运用渠道狭窄,海外人民币持有者难以找到保值增值的渠道。二是在境内,资本账户管制较为严格,海外人民币难以流回境内寻找投资机会。三是境内银债市场只向境外三类机构限制性开放。2010 年8月,央行发布了 《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相关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试点,但目前试点仅限于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和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且相关投资申请需要逐一向监管部门申请,境外机构只允许在核准的额度内进行投资,RQFII初期投资额度只有200亿元,2012年11月增至2700亿元。商务部2011年10月正式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日,央行发布《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两份文件的下发意味着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FDI)得以正式推出。FDI人民币出资金额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投资于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必须报商务部审核,允许境外投资者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但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投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另外,人民币NRA账户资金境内运用方式有限也是人民币回流渠道不畅的根源之一。因此,如何以制度保障人民币回流渠道畅通并避免投机性资金通过该机制流入是我们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如FDI对我国经济发展既会带来一定的正面
效应,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人民币加速升值,从而不利于我国商品出口;有可能影响我国物价水平的稳定,使通货膨胀愈演愈烈;有可能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冲击。因此,如何设计配套制度趋利避害也是今后要重点研究的内容。
八、结论
人民币国际化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在世界几大主要货币国际化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经验,值得我们广泛借鉴。人民币国际化涉及到我国整个金融体制和金融监管法制的系统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法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适时修改完善法律。
(本文研究资料的收集得到了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媛媛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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