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防范处置火灾事故机制,科学有效调度救援力量,及时消除灾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有力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设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3.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开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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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2.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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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网局级和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和有毒物资的大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2.4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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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3组织指挥体系
3.1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绍兴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绍兴电力局、市公用事业集团、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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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绍兴支队负责人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和解除本预案;组织指导全市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进行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请示省政府启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火灾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2.市委网信办:负责开展火灾事故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3.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处置有关物资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治安;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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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民政局: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后生活困难人员救济、死亡人员殡葬服务等善后处理工作。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7.市建设局:组织建筑结构专家现场评估建筑结构情况,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救援需要,适时调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参与救援;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人员、物资应急运输。
9.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事故不同等级,第一时间组织调配医务人员进行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及转运,统计事故涉及死亡、受伤、中毒人员情况。
10.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参与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负责火灾事故处置有关物资调拨工作。
11.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火灾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后调查工作。
12.市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作出数值模拟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13.绍兴电力局: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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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供电线路,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电力保障。
14.市消防救援支队: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15.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组织和协调污水、供水、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紧急抢修工作,对事故影响区域内的污水、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16.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17.绍兴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绍兴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参加抢修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市指挥部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2现场处置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后,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组建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派,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协助省指挥部组织指挥火灾事故救援行动;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市指挥部视情派工作组协助指导现场应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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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行动。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市指挥部决策,下达灭火指令,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现场协调指挥各部门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供应;保持与市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调查评估。
现场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根据扑救火灾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征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营救人员、抢救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具体执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各项行动: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量和装备进行增援。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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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机构负责。
2.伤员抢救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
3.治安维护组:负责现场治安、交通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稳定。由公安部门负责。
4.物资供应组:负责现场救援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运送。由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建设、交通运输、商务部门落实。
5.环境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7.事故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8.宣传报道组: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协调新闻记者采访。由宣传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
4监测预防4.1火点监测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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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立即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4.2隐患消除
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定期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5应急响应5.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严防蔓延、扩大,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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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及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要坚持属地为主原则。事发地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同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市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有关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启动本预案,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同时根据现场情况,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发出增援请求。
5.3信息报送与处理
按照信息分级报送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事故信息在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由市政府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情况并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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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4医疗卫生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增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征用过往车辆。
5.5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灭火指挥部负责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公安部门严格执行事故现场人员出入相关规定。
5.6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灭火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7跨区域增援
市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情况,或根据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的请求,统一调集全市消防力量和装备,或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灭火救援。跨区、县(市)消防力量、装备和各行动组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要在30分钟内完成组队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安全到达救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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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增援具体方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订。5.8案件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要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
5.9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要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充分重视并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要会同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10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扑灭,次生灾害因素消除,现场处置行动结束的,由现场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由省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并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
5.11后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对在火灾中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5.1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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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事故中暴露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13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应急保障6.1通信保障
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处置行动过程中的通信保障。
6.2资金保障
较大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行动所需资金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处置较大火灾事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火灾事故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6.3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火灾事故特点,组建由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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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援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能迅速调用。
6.4技术保障
消防救援机构和科技部门要加强消防技术和装备研制开发合作,不断改进技术装备,适应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需要。
7宣传、培训与演练7.1宣传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对象的特点,针对性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以及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7.2培训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组织、指导火灾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专职(志愿)消防力量、微型消防站的培训,提高队伍灭火救援能力。
7.3演练
各级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协调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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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救援预案。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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