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2005年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的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的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实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的,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海关缉私局马上在该酒店周围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是否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和处理?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王某,男,某县农民。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2009年10月相识后经
常在一起玩耍,渐渐的两人由友情产生了恋情。20 10年5月4日下午王某、习某和几个朋友在当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酒,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习某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愿意。后来看到习某很生气,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次日回家遭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的关系。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要求习某的父母前来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
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习某不构成奸淫幼女(14岁以下),更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强奸罪主
观故意的内容,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他手段,
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根据所述习某主客观都不符合强奸罪
)作业2
第一题:案情 赵某,男,1989年3月生,××学校初一学生。 2003年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
四个小时之内,××市××镇××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的草堆发生火情。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此后几天,又有几个村民家的草堆被烧。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经××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火事件都是本村的赵某一人所为,因为他觉得放火烧草堆很好玩。
【问题】 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2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二、第二题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
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遂对李×小说:“咱俩从后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
谁还敢来挖!”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的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四处躲避。李×小见状有些害怕,便停了下来,对其父亲说:“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李某边说“怕什么?谁让他们来挖的!”边继续往下滚石头。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的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的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 【问题】 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小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3、李X小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他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李X小说别砸了,但危害结果已经发上他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据此李小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李某父子的犯罪是共同犯罪。 作业三刑法学
(1)作业3 刑法学(1)作业3
第一题:
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介绍与汤某相识结婚。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的鸡发生瘟疫相互埋怨,继而发生争吵。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日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的稀饭中。汤某吃过后即出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在邻居的帮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经抢救,汤某脱险。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2. 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1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征缺少其中一个特征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的犯罪中止。 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伤害。因此对王某的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
第二题案情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 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 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寻求刺激,刘某提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议后,与2010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的4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约定地点去收取赎金,结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即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他们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
答: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周某、张某未满16周岁,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他们对法定的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刘某、安某的行为构成绑架,他们二人属于共犯,应加重处罚。其中,刘某属主犯,安某属从犯。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作业四 一、刑法学(1)作业4
第一题:案情:
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在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的事实,经查属实。 【问题】
1.李某是否属于累犯?为什么?
2.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答:1)李某不构成累犯因为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 对于李某的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依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过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题案情: 肖某,男,36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1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的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如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肖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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