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办公用房工程(二次)招标项目于 年 月 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你单位。在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反映你单位拟派项目经理赵*在****安置区有在建项目。
经调查组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赵*中标****安置区一期室外附属物工程,招标编号为:****,开标日期为 年 月 日。截止 年 月 日调查期间,该项目仍在施工,项目经理为赵*,属在建未完工项目。
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诚信承诺书”第五条规定和你单位投标文件作出的承诺以及《**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等规定,你单位所投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若有在建项目,自愿接受招标人作出投标保证金总额的20%部分不予退还的处理。现决定对你单位投标保证金 万元20%部分,计 万元不予退还;同时作出限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区内6个月投标资格的处理。处理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曝光,发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你单位有权陈述和申辩,如有不服,接本告知函3日内提出书面材料。否则,视为认可。
特此函告
告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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