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二、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三、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四、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制度 五、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 六、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 七、危重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八、孕产妇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九、培训和急救演练制度 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制度 十一、抢救用血制度 十二、各级医生负责制度 十三、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十四、信息登记制度 十五、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十六、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 十七、医院安全管理制度 十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十九、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二十、危重孕产妇医患沟通与媒体沟通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的分级管理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给世界各国作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有效措施。为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幼保健管理水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高危妊娠管理级别,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县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是指凡妊娠时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造成各种不良妊娠结局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是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重要因素,为了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监护和管理,使具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妇能按其危险程度,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 一、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高危孕妇评分标准》根据基本情况、不良孕产史、妊娠合并症、 妊娠并发症、环境及社会因素及其他检查异常等情况,分 5 分、10分、20 分三个高危分值进行评定。有两种以上高危因素时,总高危评分由各单项评分累加。具体标准见附件 2。 二、高危妊娠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评定
1.初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早孕检查时,要详细询问病 史,进行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等,严格按照《高危孕妇评分标准》进行妊娠高危评分,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复评:孕妇在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要及时 评分。
3.凡属妊娠禁忌者,尽早动员孕妇终止妊娠。 (二)登记管理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早孕建卡时应进行高危妊娠登记,并在 《孕产妇保健手册》右上角作红色高危妊娠标记,以加强管理。 2.各医院产科门诊应进行高危妊娠专案管理,对新发现的高危 对象应及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红色高危妊娠标记,有专人对孕妇档案进行整理和检查,并负责与孕妇之间的联系,了解其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及妊娠结局。 (三)转诊及随访
1.一级医院筛查出高危评分达到 10 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及时转至二级或三级医院。
2.二级医院接受一级医院转诊的高危孕妇,对高危评分达到 20 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及时转至三级医院,并负责详细介绍病情及治疗过程。
3.二、三级医院接受的高危孕妇根据其危险程度,可在门诊或 病房治疗,未按约定时间来诊者,应进行追踪随访。
4.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转入的高危孕妇应由高年资主治以上医 生进行检查和处理,经处理好转但未临产的高危孕妇,应持续观察直到分娩。
5、转诊医院应对转诊的高危孕妇在 2 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6、单项高危评分 20 分的严重高危孕产妇在保证转院途中安全的情况下转至三极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四)监护与处理
1.监护内容。高危妊娠监护包括对孕妇及胎儿两个方面。高危 孕妇监护要对各种可能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造成影响的高危因素进行动态监测。胎儿监护要对先天异常进行筛查,对胎儿生长发育、胎儿胎盘功能及胎儿宫内储备能力及成熟度进行监测。通过监护并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的转化,必要时选择在母体最有利的时机适时计划分娩。
2.各级医院产科门诊配备专职人员进行高危孕妇的产前监护工 作,产时应有计划地对高危孕妇加强高危因素监测及胎儿监护。产科与儿科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做好高危儿复苏抢救和监护工作,降低新生儿死亡率。
3.各市、县级卫生计生委组织建立 “产科急救网络”和“产科 危重症救治中心”。各级医疗机构成立以业务院长为组长,由内、外、妇、儿等专业骨干组成的高危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或基层转来的高危孕产妇,不断提高抢救成功率。 4.统计与评审。
(1)各级医院产科要建立高危妊娠统计与评审制度,每月对本 院分娩的高危妊娠评审与统计一次,并将每月高危妊娠的发生数、转诊数、漏诊数等情况报至辖区妇幼保健院(所)。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加强高危 妊娠管理的督查与指导,认真组织做好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病例讨论工作,规范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干预对策。
三、各级机构高危妊娠管理的职责 (一)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1.加强孕产妇保健知识的宣传,告知孕产妇保健管理程序,提 高妇女对参与孕产期保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在孕 12 周前进行早孕建卡,初筛高危孕妇,及时转诊高危评分达 10 分以上的高危孕妇。
3.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并配合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对 高危孕妇进行管理及随访。
4.按要求做好产后访视及产后 42 天母婴健康检查。 (二)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1.建立产前检查门诊常规,规范产前门诊服务。
2.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接受高危孕妇的转诊,有高年资 主治以上医师专人管理。
3.对孕妇高危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并 给予相应的治疗与指导。对高危评分达 20 分及以上的孕妇应及时转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4.规范开展妊娠图、胎动计数、B 超、胎心电子监护等监护措 施。
5.做好高危孕妇的专案管理、随访和妊娠结案工作,并定期进 行分析。
四、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
(一) 加强我县产科危重症救治中心建设,承担全县产科危急重症
转诊接收、救治工作,畅通急救绿色通道,不得推诿病患。各助产机构与产科急救中心签订会诊转诊合作协议,明确责任分工,并实行分级诊疗制。
(二)强化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分级住院分娩和转诊制度 一般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可接收高危评分 10-15 分的高危孕产妇 住院分娩,对高危评分在 15 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当在县级产科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向市级以上产科急救中心转送。对病情不适宜转诊的,应当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并就地实施抢救处理,等病情好转后由医护人员护送转诊。
(三)加强产科 危重症 救治能力建设
产科危重症救治中心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外科、麻
醉科或 ICU 组成的抢救小组,配备必须的抢救设备,负责院内、外的高危孕产妇抢救。
(四)发挥镇巴县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监督作用 产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应定期对全省助产机构医疗质量与医疗 安全进行检查与指导,掌握全县高危孕产妇管理动态,加大产科、儿科和助产士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危重孕产妇管理细则
为提高围产保健工作质量,规范高危孕产妇的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 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具有各种危险因素,可能危害孕妇及胎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高危妊娠的孕妇称高危孕妇。 二、 高危因素及范围
为了便于高危孕妇的管理和追踪,将高危因素及范围分为固定因素、环境与社会因素、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等。
1、 固定因素和环境、社会因(1)孕妇的一般情况:年龄<18周岁或≥35周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身高≤145厘米;骨盆狭小或畸形;胸廓、脊柱畸形;既往严重疾病史等。 (2)异常孕产史:流产≥2次、早产史、围产儿死亡史、先天异常儿史、阴道难产史、剖宫产史、产后出血史、不孕史等。 (3)妇产科手术史:附件手术史、子宫肌瘤剜除术史、子宫破裂史等。 (4)母子血型不合史和特殊血型。 (5)精神病;智力低下。 (6)珍贵儿:婚后2年以上不孕或输卵管吻合术后怀孕者、辅助生育怀孕者。 (7)致畸因素:孕妇本人及一级亲属有遗传病史,接触可疑致畸药物、物理化学因素,孕早期病毒感染或接受大量射线。 (8)文盲、家庭中受歧视等。 2、 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 (1)妊娠合并症:原发性高血压、心
脏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肾病、肝炎、肺结核、哮喘、血液病(贫血、血小板减少)、卵巢子宫肿瘤、恶性肿瘤等。 (2)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肝内胆胆汁淤积症(ICP)、胎位异常(臀位、横 位、斜 位 )、先 兆 早 产、产 前 出 血(前 置 胎 盘、胎 盘 早 剥 等)、延 期 或 过 期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胎儿宫内窘迫(胎心<120次/分或>160次/分、胎动<20次/12小时或<以往胎动的50%)、胎儿生长受限、多胎妊娠(双胎、三胎等)、巨大儿(≥4000克)、胎膜早破等。 (3)其他:急性阑尾炎、性传播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癫痫、严重感染、不明原因的发热等。 三、 高危孕妇的筛选与评定方法
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围产保健建册服务工作时,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选,以后每次产前检查时均要进行高危的评定。其他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服务时,也应对每例孕妇进行高危评定,对基层上转的高危孕妇进行复评。各围产保健服务单位均应建立高危孕妇登记本,对筛选出的高危孕妇进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册》封面上记录高危评定等级及评分,并加盖高危印章。对所有高危孕妇均应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
孕产妇妊娠风险预警评估体系,用5种相应颜色作为预警标识,对每位孕妇在孕早、中、晚期产前检查时发现的情况进行相
应保健指导,并做好安全分娩的分类管理。例如绿色标识者(正常孕妇),提供孕中、晚期和分娩前3次随访;黄色标识者(低风险孕妇),每月随访一次,随访主要内容为追踪重点孕妇转诊单或重点孕妇报告单确诊结果、了解孕妇孕期动态变化并督促其定期产检及住院分娩等。绿色和黄色标识孕妇孕期由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随访管理。而对橙色标识的孕妇(为妊娠合并症病情较重),原则上应在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监护,直至分娩;若为疾病严重、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的红色标识者,原则上应在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诊治,病情危重者需及时转诊;紫色标识者(为妊娠合并严重传染病)则需转诊至指定卫生保健部门。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孕妇为高风险孕妇,除由医疗机构管理外,辖区妇幼保健所每月进行随访。
高危孕妇的评定是衡量高危妊娠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评分标准对孕妇的高危因素及高危程度进行评价,依照评分结果将高危情况分为5分(A级)、10分(B)、20分(C)等三个级别,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应管理。 四、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成立孕产妇急救中心,各助产技术服务单位成立孕产妇急救小组。各级急救组织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抢救的全面协调工作,具有丰富临床抢救经验的妇产科、内科、ICU室和检验科等科室成员组成抢救小组,承担县内重症高危孕产 妇的会诊、救治任务。抢救小组必须做到通讯通畅,人员、设备、药品(血源)、
车辆等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责任地段的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孕妇动态情况,督促在怀孕13周前建立《孕产妇保健册》,进行规定时期内的产前检查(主城区孕24周内、农村孕30周内)、高危筛选评分及登记,并做好追踪、随访和结案工作。橙色、红色、紫色标识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至规定孕周转出;橙色、红色、紫色标识或高危因素不能确定者及时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并在高危登记本上详细记录。高危孕妇转诊时必须填写“高危孕妇转诊三联单”,其中第一联作为存根保存,二、三联由高危孕妇带到转诊医院,对转出的所有高危孕妇必须进行追踪随访,并记录追踪结果。 (二)区、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 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的综合抢救能力,确定一家县(区)级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院为县级孕产妇急救分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
(1)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实施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对基层转入的高危孕妇应认真检查,有妊娠合并症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疾病时,应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明确诊断,合理治疗,并做好催诊、追踪、登记、结案工作,定期进行分析。填写三联单(第三联)返回转诊单位。对经治疗高危因素减轻或分娩后高危因素尚未完全解除的孕产妇,应通知基层继续监护,做好追踪随访工作,并详细记录。对评分
为带特殊标记的高危孕妇及时转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并填写转诊三联单,同时区(县)妇幼保健院的临床部报告医院保健部,其他医疗机构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追踪及登记工作。 (2)建立健全医院内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危重孕产妇的会诊及抢救工作。对本院抢救困难需要转同级综合性医院或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由医院的孕产妇急救小组讨论决定,电话先与转诊目的地医院联系,并陪同转诊。对病情危重无法转诊的孕产妇,及时向辖区内孕产妇急救中心呼救,并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3)建立危重孕产妇、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讨论制度,定期参加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协助辖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对基层的业务培训及指导。做好地段内的县级水平筛查。 (4)服从辖区妇幼保健院的管理,成立有妇产科、内科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县级水平筛查小组,负责责任区域和地段内的孕24W-30W孕妇的县级水平高危孕妇筛查。
(5)专人负责本地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制定高危管理及县级水平高危妊娠筛查计划,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针对高危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发现毗邻区、县(市)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与所属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联系,落实监护措施。
危重孕产妇转运急救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重孕产妇的管理,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核心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管理
1、成立院内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小组,承担现场抢救及转运任务,保持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畅通,向全镇公布急救电话( )。 组长: 成员:
2、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行政值班人员、产科主任、分管院长应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组织抢救。设有单独重症抢救室,抢救设施齐全,保持抢救物品处于良好功能状态。 二、工作实施
(一)按照《镇巴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规范》及《镇巴县高危孕产妇筛查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落实各项工作,做好危重孕产妇的早期识别、及时处理和转诊。
(二)危重孕产妇抢救设备设施保持功能状态,小组成员保持通讯畅通,以保证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畅通。建立与转诊单位的网络关系,明确院内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信息和联络由医务科统一负责。建立转会诊登记本并做好登记。公卫科负责收集、核实本镇信息,并上报县保健院保健科。 (三)护送转诊
孕产妇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与上转医疗机构联系,在能保证运转过程安全的情况下方能转诊。转诊时应当由了解病情诊治过程的医生护送,并做好病情资料的交接。
(四)24小时常备抢救人员,保证急救车、各种抢救设备的完好和药品的齐全,做好血液(包括血制品)的储备,时刻处于备战状态,做好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准备。对于村卫生站转诊的危重孕产妇,不得拒诊、推脱,要开放绿色通道,积极指导、处理。不能处理的,向危重孕产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并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向县县人民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转诊。 三、工作要求
妇产科主任、护士长组织本科医护人员负责危重孕产妇常规接待、抢救及转诊工作,需要多科会诊、抢救的及时请相关抢救组织成员,同时报医务科和组长。
1)、危重孕产妇抢救程序
1.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接诊危重孕产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救治或让孕产妇自行转诊。
2. 在医务科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危重、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相关科室及医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3. 各科室包括财务、医技(B超、检验、放射)、临床、药剂等,必须畅通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保证随叫随到,及时处理、报告,先处置后办手续、记账、结账。
4. 抢救工作实施中,由一名到场的最高职称技术人员统一指挥,
其他人员按各自职能和技术专长,全力实施抢救工作。抢救工作务必组织有序,措施果断,及时有效。抢救中和抢救结束后由参加人员作好各项抢救记录。
5. 抢救专家组及时对病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转诊。本院无条
件抢救,需要转诊的做好预约转诊工作,尽早转院。 2)危重孕产妇转诊程序
1. 危重孕产妇转诊至少由熟悉病情的医生和护士各一名护送,携带必要的抢救物品及转送记录等相关资料,途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送达后与接收医疗保健机构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2.对上级医院120接诊急危重症孕产妇转诊,要将我院抢救用药和抢救记录等相关资料交给接收医院,严格规范的实施危重孕产妇的转诊工作。
接受转诊和反馈转诊制度
危重孕产妇转运是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目的是安全地将危重孕产妇转运到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救治,充分发挥优质卫生资源的作用。然而,转运工作也可能存在孕产妇出现病情变化和死亡的风险,要实现安全、快速的转运,必须规范和优化危重孕产妇转运流程,充分防范转运风险,以达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目的。
一、建立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运系统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组成一个相互协作的转运系统。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既参与整个系统的运作,又组织各自局部系统运作。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按照其层级的功能定位、医护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接收危重孕产妇,一般病情提倡按等级逐级实施转运,特殊病情可以根据需要越级实施转运。确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运的范围应以“适宜、就近”为原则,在行政区划的基础上兼顾地方就医的习惯和地理距离。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所服务区域的大小受其层级限制,但应结合地理形态、人口密度、气候条件、人情习俗、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和医保支付等综合考虑。采用救护车通过陆路转运,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运服务半径一般以不超过200 公里为宜,除确认孕产妇病情许可且必须转运者外,超出此范围应选用其他更高速的交通工具。
二、转运车辆、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转运车辆
每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至少保证 1 辆值班救护车和 1辆备用救护车。值班救护车要保证每天 24 小时运行。
(二)人员配置标准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运人员按照四班二运转值班制设置,每辆值班救护车配备医生、护士、助产士、司机、担架工各 1 人。急救人员应该做到 24 小时随时可以出动。
(三)转运设备标准
危重孕产妇急救必须的设备、器械及器材至少应配备产包、多功能除颤/监护/起博器、心电图机、心肺复苏包(含喉镜、气管插管、口咽通气管、面罩、人工气囊、心脏泵)、吸引器、医用氧气瓶、听诊器、血压表、快速血糖监测仪、手电筒、叩诊锤、体温计、剪刀、镊子、脊椎固定板、颈托、头部固定器、冲气夹板、筒形夹板(SAM 夹板)、外伤包(包括三角巾、绷带、止血带)。
三、转运流程 (一)转运前准备
转运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保持与拟转入救治中心电话联系,通知接收孕产妇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并简要叙述病情,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2.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运单; 3.安排熟悉病情的医生护送;
4.告知家属转运的必要性,在转运途中孕产妇可能发生的危险,
征得家属知情同意,签订转运同意书;
5.指导家属做经费准备;
6.在转运队伍到达之前,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初步复苏急救,稳定病情。
(二)转运途中处理
1.途中病情的观察和护理:转运过程中的监护治疗水平应确保危重孕产妇的生命安全,防止意外病情发生。
2.途中突发情况救治处理:随车医护人员应对突发危重情况做好评估和应急处置。
3.填写转运途中记录单:转运人员必须填写完整的转运记录单,内容包括转运途中危重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生命体征、监测指标、接受的治疗、突发事件及处理措施。
4.途中安全保障:在转运途中,避免救护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救护车的定期维护和保修。
(2)挑选经验丰富的司机并合理安排,避免疲劳驾驶,严禁违章开车。
(3)强化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每次转运都应系好安全带。 (4)保证车内急救设备(如监护仪、氧气管等)的固定和安全保护。
(三)转运到达后工作
1.孕产妇到达后,应由绿色通道直接入住救治中心,救治中心值
班人员需按照先稳定危重孕产妇病情,再办理住院手续的程序进行。
2.转运人员与救治中心值班人员进行交接,将当地医院的所有资料交给救治中心值班人员,详细介绍危重孕产妇转运全过程的情况。
3.上级救治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对危重孕产妇进行必要的处置,待患者病情基本稳定后,协助家属办理入院手续。要进一步详细询问病史,完成各种知情同意书的告知并签字。
4.详细检查已使用过的转运设备,补充必要的急救用品,完毕后将转运设备放回转运处,以备下一次使用。
(四)为每一位接受转诊的孕产妇建立反馈制度,并于入院后48小时内完成,以及时、准确地了解接受转诊的孕产妇及新生儿的健康状况。
疑难危急重症病例讨论制度
一、产科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范畴:入院 3 天内不能确诊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病情危重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涉及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二、产科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妇产科举行,同时可邀请其他科室参与。科室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科室全体医护人员或相关人员参加。需多科室联合讨论的由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召集举行。
三、举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负责主治的治疗组应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患者病情相关资料。必要时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相关医师详细分析病情变化及目前主要的诊疗方案,提出本次讨论的主要目的、关键的难点疑点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的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诊疗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尽可能明确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讨论由主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五、产科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员、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要诊断、病情摘要、讨论目的、参加医师发言的重
点内容、结论性意见、主持人签名。经治组医师必须将讨论内容认真记载在科室《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讨论记录的主要内容整理后附病历上,经主持人签字后,归入病历。《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本》中讨论内容要与病历记录相符。
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县危重孕产妇的管理,总结和推广危重孕产妇救治经验,提高医疗保健机构产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省卫生厅《陕西省危重孕产妇医院监测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建立危重孕产妇报告和评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义与标准 (一)定义
危重孕产妇是指在孕期、分娩或在产后42天内患有任何一种按WHO定义威胁其生命的病情并存活下来的孕产妇。 (二)标准
采用WHO危重孕产妇的定义标准,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治疗措施等4个方面的内容。 二、范围与对象
镇巴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内发生的危重孕产妇,包括引产、异位妊娠、流产及分娩等,经抢救存活出院的均列入报告和评审的范畴。 三、处理措施
1.发现重度高危孕妇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妇保院保健科。 2.对危重的孕产妇抢救必争分夺秒,及时到达,展开急救施 治。
3.对危重的孕产妇抢救的医师和护士必持执业证书,具备单独处理危重症孕产妇的能力,对疑难情况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危重孕产妇的伤害,及时把危重孕产妇的情况上报科室、医院抢救小组以及市产科抢救小组。
4.对所有需要抢救的危重孕产妇,要无条件进行紧急救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及时上报医院。
5.对危重孕产妇的抢救记录要及时完成,对因进行抢救未能及时书写的各种记录,应在抢救结束后2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及补记时间,书写应具体到分钟,一式两份,及时上报科室和医院。
危重孕产妇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一、组织架构
全县实行县、镇、村三级评审制度。各产科医院应成立院内孕 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组,市区两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 组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评审小组在同级妇幼保健机构 下设办公室。市、区两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分别由市、区妇幼 保健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二、工作职责 (一)专家职责
1、各级评审小组负责同级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病例的结论性评审 或学术性评审。
2、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 决问题的对策。
3、研究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主要死因,向政府部门提供决 策依据。 (二)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孕产妇死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和评审前准备 工作。
2、对基层上报的疑难或特殊病例进行现场调查。
3、完成评审报告,汇总评审结果,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视评审案例情况选定
每次参评专家,参评专家应为单数。
(二)回避原则:市级评审时,被涉及的责任单位的评审人员应回 避。
(三)保密原则:参评人员不得将评审结论对外公布。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结论以参评人员意见多数为准。 四、评审要求
(一)责任单位:在孕产妇死亡一周内完成院内评审,围产儿死亡 一月内完成院内评审。
(二)区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 集、病历审阅和个案调查,组织区评审专家组对辖区每一例孕产妇、 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年至少 2 次(3 月份和 10 月份),分析死亡原因和主要影响因素,按要求整理好资料上报市妇 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
(三)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资料收 集、病历审阅和重大个案调查,组织市评审专家小组对全市孕产妇、 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每半年一次(4 月份和 11 月 份),做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记录、汇总、反馈、报告等工 作。 五、评审方法
(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表格法进行评审(十二表格 评审方法的形式及内容说明见附件)。
(二)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教材第七版的标
准和《ICD-10》做出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
(三)根据死亡个案情况,评审时应就“三个延误”,即:就诊延 误、交通延误、医疗部门延误进行评审。 六、评审结论
对死亡病例进行评审明确死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病历,应做出 死因推断,得出可以避免死亡、不可避免死亡的结论。
(一)可避免死亡(含创造条件可避免死亡):根据本地区医疗保 健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以及个人身心状况,死亡是可以避免的,但因 其中某一环节处理不当或失误造成的死亡;由于本地区医疗保健设 施、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或因个人、家庭经济困难或缺乏 基本卫生知识未能及时寻求帮助造成的死亡。这些死亡可通过改善上 述条件而避免发生。
(二)不可避免死亡:由于本地市三级医疗保健机构技术水平所 限,尚无法避免的死亡。 七、干预措施
(一)提出指导意见:针对病例死亡的主要影响因素,查找出问 题的关键环节,提出具体干预措施。
(二)反馈评审结果:根据评审结果和意见,书面反馈相关单位, 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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