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
• 【公布日期】2010.03.26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0.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
贵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贵阳市供水价格的请示》(筑价〔2009〕31号)收悉。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受我局委托,你局依法组织召开了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征求了当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使用和贵阳市城市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
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一)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
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
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具体由你局组织实施。
如非用户自身原因而未能按约定时间抄表的,则受影响的月份按第一级水价收费。
(二)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
贵阳市应切实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约用水和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意见》(黔府发〔2006〕39号)和《贵州省城镇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黔建城通〔2005〕54号)的要求,切实加快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居民用户 “一户一表”的改造进度,积极做好用户的宣传动员工作,要研究制订鼓励居民申请和配合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相关措施,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工作,全面实现贵阳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三、阶梯式水价加价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阶梯式水价超过第一级水量部分的加价收入由贵阳市供水总公司统一征收和使用,专项用于“一户一表”的改造和维护。
四、对低收入群体采取减征措施
为减轻调价对贵阳市城区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对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低保户每户月用水量在21立方米以内(含21立方米)的,按原价格1.50元/立方米执行;月用水量超出21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调后价格执行。
贵阳市应加强对享受水价优惠政策低收入群体的甄别和管理工作。
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
你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督促贵阳市供水总公司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有效降低管网漏失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供水效益,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优质供水。
六、加强宣传解释工作
要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当前贵阳市作为工程性缺水城市提倡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供水企业运营面临的较大困难,以及确保供水企业实现良性运行对保障贵阳市城市供水安全优质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对低收入群体采取的照顾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贵阳市水价调整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4月1日起的用水量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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