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担保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规范贷款担保风险评估程序,切实防范与控制担保风险,现根据公司《担保业务基本操作规程》、《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实施细则》、《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节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二条公司担保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员会)是公司担保资产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最高审议机构。风险控制部(以下简称风控部)是风控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担保项目材料的复审,整理资料,组织例会。
第三条 风控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查公司有关担保业务的操作规程、实施细则、保后管理、管理责任追究、担保风险控制与防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审议公司关于担保业务的授权方案、各类客户的年度综合授信分配额度;
3、审议业务部、市场部拟定的各类信用担保和投资、合作等主要经济合同协议;
4、审议风控部提交的担保资产风险控制状况情况报告和业务部提供的担保项目反担保方式与反担保物的合法与可靠性;
5、审议担保部提交的担保业务发展情况报告,在保项目潜在风险的处置方案,债权清偿和代位清偿方案;
6、审查担保部提交的不良担保的确认及处置意见和对主责任人担保责任的确认及追究意见;
7、审议公司董事会、总经理要求风控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风控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由总经理兼任主任,风控部经理兼任副主任。
第五条 风控部确定受理的项目,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风控委员会报告,提请会议审议。 第六条 担保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担保贷款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整理资料、组织例会; 2、受理业务部提交的项目担保报告和被担保人的有关申贷资料; 3、受理风控部提交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项目风险防范与控制方案;
4、加强与协作银行的业务联系,办理担保贷款授信; 5、负责召集项目评委会议,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会议评审,并将评审结论报决策机构;
6、协助担保部保后跟踪管理,督促风控部清偿债权,确保公司债权的实现。
第三节 会议议事规则
第七条 风控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根据具体审议事项的需要,经风控部经理建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出席例会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组成人数的4/5。根据审议事项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决定项目公司或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介绍情况,接受咨询,但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客户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会。
第九条 例会议决的主要事项是:
1、担保合同和其它重大经济合同的合同标的、形式、制约方式等;
2、担保部在履行在保项目保后跟踪时,发现被担保人违规,存在后续还贷风险;
3、因风险审议或评审不严造成的不良担保的确认及处置意见; 4、审查公司有关人员担保责任的确认及追究意见;
5、对风控部提出的代偿损失的核销方案进行审议,报董事会批准核销。
6、其它应由风控委员会根据其工作职责议决的事项。 第十条 风险委员实行多数决定制,通过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形成审查意见。出席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权相等。审查通过的事项,应获得与会人员4/5以上同意票方为有效。风控部经理组织收集表决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一条 例会人员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复议”三种。对审议事项表示赞成的投“同意”票;不赞成的投“不同意”票;认为报审材料不足以支持其结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补充资料再审议和表决的,可投“复议”票。
第十二条 风控部应在例会结束后即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人员、审议事项、附加条件、风险防范措施和表决结果等,并由与会人员签字。《会议纪要》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召集人签发。
第十三条《会议纪要》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由风控部经理参加公司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项目评审会议,将《会议纪要》作为风险评估内容向会议提出,由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做出最终评审。
第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在正式签批时,对于风控委员会审查同意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对于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经过表决未获通过的事项,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加以否决,但可以要求复议。
第四节 会议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提请风控委员会审议的各类具体事项,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1、项目A、B角提出担保项目申请,由业务部签署意见后,报担保部进行初审;由担保部提出初审意见,然后送风控部复审。 2、风控部对担保部初审的担保项目材料进行复审。如认为担保项目申报程序合规、申报材料要件齐备,可列入会议议程,并将申报材料至少提前1天分送给各风控委员会委员预览。否则,可退回初审部门,要求初审部门补正材料后再予组织例会审议;
3、风控部确认担保项目资料后,报风控委员会主任审查,由风控委员会主任确定是否召开风控委员会例会进行审议; 5、风控部根据风控委员会主任意见,组织例会。举行例会时,要求项目审议资料(复印件)人手一册,并于会后收回; 6、项目经理列席例会,向会议介绍提交审议项目的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对其初审材料和口头汇报的真实性负责;
7、参加例会的委员发表意见,就审议事项提出质询,并进行讨论。业务部和担保部经理回答委员提出的有关咨询和问题; 8、风控委员会主任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的条件;
9、参加例会的委员以记名方式书面进行投票表决,由风控部经理统计投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报请风控委员会审批事项,应包括“审议事项的书面报告”、“审议事项有关附件材料”和“报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等文件、资料。上述材料应包括申请人及其项目的基本资料。
第五节 责 任 与 纪 律
第十七条 风控委员会成员和风控部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全局观念,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于不负责任或未发挥作用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换。 第十八条 风控委员会要严明工作纪律和审议程序,任何人不得诱导或压制不同意见;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讨论、表决情况严加保密,不得在不适当场合议论或泄露会议情况。
第十九条 通过风控委员会审议生效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条件通过的事项,执行单位应按附加条件及时落实,定期反馈。附加条件确实无法落实的,应报风控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予以修正或免除。
第二十条 风控部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规定对审查要件和送审材料进行把关;要精心做好会议准备,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包括委员的发言与不同意见,及时编发会议纪要,做好各种文件的呈报、收发、保管和归档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送审项目的相关信息支持;要建立风控委员会审批项目的管理台帐,对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风控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条款者,除按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取消委员资格、行政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六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风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风控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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