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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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22年]2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铁建设z2022年{217号),加强铁道部组织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甲供物资设备(以下简称部管物资)管理,理顺关系,规范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供应和产品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工作,定期提出部管物资目录调整建议。
第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部管物资招标计划、采购建议计划,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完成部管物资集中招标采购,报送招标结果,签订合同,组织供应以及部管物资招标、供应等全过程资料存档工作。
第四条 物资代理公司受建设单位委托,在物资管理办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提供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和质量监控等一体化服务。
第五条 设计单位按照铁道部发布的部管物资目录,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甲供物资清单,包括物资名称、规格、编制期概算价、运杂费、交货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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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资投资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优化物资供应链,明确部管物资交货地点、交货计划,并根据交货地点变化调整运杂费费用,做好施工招标与部管物资招标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部管物资供应原则上采用直发方式。从原产地至指定交货地点的采购、运输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以及以后费用纳入工程报价。若指定交货地点发生变化,应调整相关费用。
第八条 对于确需建立仓储基地,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研究确定方案后报物资管理办审查,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于建立仓储基地的建设项目,部分部管物资供应可采用厂发方式,从材料原产地至仓储基地的采购、运输、保管费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仓储基地到工地的运杂费、损耗及工地保管费等所有费用,纳入工程报价。
第九条 部管物资通过招评标推荐的第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拟中标价超出批复概算价,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详细分析原因,经部计划、建设司,鉴定中心同意后公示中标结果。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分年度汇总全部甲供物资合同、采购等情况,经设计单位编制文件,按Ⅰ类变更设计报铁道部审批。
第十条 中标价低于概算价格所节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项目招标节余。
第三章 物资代理公司选择
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办根据部管物资市场环境和采购供应服务要求,制定物资代理公司选择方案,报领导小组,按批准方案选择物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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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代理公司。
第十二条 物资代理公司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提供部管物资服务需要的资格、资质; 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与物资代理公司签订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部管物资的采购服务、组织供应、质量监控以及驻厂监造等,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物资代理公司支付。具体金额以部管物资供应数量的概算金额为基数,乘以合同费率确定。
第十五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对物资代理公司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必要时邀请部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物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做好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工作。
由于物资代理公司原因,影响部管物资招标、供应,或出现质量问题的,物资管理办将根据问题性质对物资代理公司进行批评、责令整改,直至要求建设单位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约
定承担赔偿责任;性质特别恶劣的,清出铁路市场。
第十七条 物资代理公司对委托工作的各种资料未征得委托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引用、发表或提供,违反者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赔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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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30日内向物资管理办报送项目施组安排、部管物资总清单(指设计单位根据定额统计的材料消耗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根据施组安排,按项目报送全部部管物资招标计划(格式见附件2),部招标办批准后分批实施。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向物资管理办报送首次采购建议计划(格式见附件3),最后一次部管物资招标前,建设单位应把历次招标实际数量同原批招标计划进行详细对比,将对招标计划的调整报部招标办。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每年报送项目建设滚动计划时,将当年部管物资采购供应的调整计划以及次年和第三年的部管物资年度采购建议计划报物资管理办。
第二十一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及时汇总各建设单位年度采购建议计划,按经济批量和保证供应原则,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报物资管理办。
第二十二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查采购实施方案,编制全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年度部管物资
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新开工项目首次部管物资采购纳入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相应批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批复后,根据施组安排在每批次招标前30日将有关资料报物资管理办。
第二十四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加强部管物资市场调研,做好钢材、水泥、铜等大宗部管物资的市场价格走势分析工作,在满足建设需要的基础上,根据各建设单位的采购建议计划,合理选择招标时机和招标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招标采购的,物资代理公司应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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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提出建议。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部管物资实行招标采购,国内招标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执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 部管物资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招标采购,招标工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部管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及时编制招标物资一览表和技术规格书,在每批次招标30日前报物资管理办,并抄送物资代理公司。
第二十八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根据年度部管物资集中采购计划及时汇总各项目招标物资一览表和
技术规格书,编制部管物资招标文件,报物资管理办。
第二十九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审查物资代理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每批次招标文件发售20日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对已提报的详细技术规格书和招标物资一览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第三十一条 物资代理公司承担招标的具体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招标交易手续办理(包括招标公告、交易表格、公示等)和投标保证金的接收、保管、退还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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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确定中标人后,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向部招标办报送招标结果(格式见附件4)。
第三十四条 中标结果应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示3日(超概算包件除外),无异议后报经部招标办核准后,由建设单位在10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建设单位在物资管理办组织下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接收、保管和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报物资管理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收费由物资代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收取,单独建账管理,专款专
用;物资代理公司应按照铁道部规定制定标书费使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物资代理公司服务合同到期时统一清算有关费用,标书费超支不补,结余冲抵供应服务费。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管物资,经物资管理办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招标采购。
1. 单一品种部管物资概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 建设项目总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 3.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等工期急需的。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物资管理办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建设单位作为合同主体,负责合同签订、履行等,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物资管理办负责组织建设单位与生产商签订部管物资采购合同,物资代理公司协助办理。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物资代理公司代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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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生产厂商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负责合同的履约和管理;
3.严格执行部管物资到货验收制度,对不合格物资依据合同及时处理;
4.依据合同及时支付各项款项;
5.组织所管项目的部管物资设备索赔事宜。 第四十二条 物资代理公司承担以下工作: 1.全面履行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同; 2.协助建设单位管理部管物资采购合同;
3.全程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供需矛盾; 4.负责部管物资供应工作,督促生产商履行部管物资生产供应合同;
5.具体负责部管物资质量监控和索赔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物资管理办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物资代理公司有关合同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和物资代理公司须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组织供应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委托物资代理公司负责部管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包括生产过程监控、督促供货、质量追踪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需求计划编制。
需求计划由施工单位按季度、月份分别编制。季度需求计划须在上季度最后一月的15日前报送,月份需求计划须在上月20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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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需求计划可调整季度需求计划,但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避免临时性紧急需求。
第四十六条 需求计划实施。
需求计划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审查。监理单位主要审批需求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计划安排,确保需求计划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建设单位主要审批需求计划是否符合采购合同及部物资管理的要求。物资代理公司依据季度计划合理调剂、优化资源,保障供应。部管物资生产商依据月份计划合理安排生产、组织供应。
第四十七条 需求计划变更与调整。
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实际提出变更需求计划,调整物资需求。变更需求计划须在物资发货前提出,已发货或在途物资不予调整变更,申请调整变更的物资发货准备期不小于7日。变更需求计划应附物资需求变更说明,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后由物资代理公司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总需求计划。
物资代理公司根据批复后需求计划编制总需求计划,总需求计划经建设单位认可后,委托物资代理公司向部管物资生产商下达供应订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部管物资生产商应根据供应订单合理调配资源,在收到订单3日内向物资代理公司编报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供应计划必须完全满足订单在品种、规格、数量、时间及交货点要求。生产商现有资源条件无法满足时必须同时编报应急生产供应计划。
第五十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审查部管物资生产商生产供应计划与供应订单匹配情况并建立订单
跟踪检查及定期报告制度,督促部管物资生产商严格履行部管物资供应订单。对实行驻厂监造的重要部管物资,应督促生产商按计划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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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针对不同部管物资生产商生产供应能力及不同市场环境,物资代理公司应协助建设单位建立供应应急预案,确保施工现场供应,重大应急预案由建设单位报物资管理办核备。
第五十二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督促部管物资生产商按供应订单要求将部管物资送达指定地点,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部管物资生产和发货情况,对供应异常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应急解决方案或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物资管理办可以跨项目调剂部管物资,建设单位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部管物资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的质量和数量负责。部管物资到达指定地点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部管物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外观质量等按合同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物资代理公司反馈,确认后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解决。
第五十五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及时组织对反馈问题调查认定,界定责任,解决问题,并形成处理报告。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索赔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建立对部管物资生产商质量改进措施追踪检查制度。及时向部物资管理办、建设单位报告部管物资生产商质量改进情况,协助部管物资生产商提高质量监控水平。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加强对部管物资的现场管理,做好部管物资现场分配工作,提高现场物资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经物资代理公司现场确认后,及时向部管物资生产商办理货款支付,支付情况每季度报物资管理办备案。
第五十九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跟踪制度,及时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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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报告部管物资的合同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应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由于报告不及时造成损失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分标段的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台账,物资代理公司协助办理。
第六十一条 物资代理公司应建立详细的部管物资采购供应台账,并在每月15日前将本公司负责的项目汇总台账报物资管理办。
第八章 质量监控
第六十二条 物资管理办组织物资代理公司引导和促使生产商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材料和产品生产制造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关键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从生产源头确保产品质量。
第六十三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部管物资组织供应过程的质量监控,按照部管物资采购供应服务合
同,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监控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管理人员以及仪器设备,对生产商的原材料、生产管理、产品检验检测、包装、运输、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六十四条 隧道防水板、客运专线用桥梁支座、道岔及钢轨扣配件实行驻厂监造,其他需要实行驻厂监造的部管物资由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报铁道部批准后实行,驻厂监造工作原则上由物资代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监造单位负责编制驻厂监造大纲和实施细则,对生产商的生产计划、质量保证体系、设备、工艺水平、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对原材料、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必要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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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和检测。
第六十六条 实行驻厂监造的部管物资出厂时,须附监造确认记录;监造单位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驻厂监造工作情况简报,驻厂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单位应及时组织编写驻厂监造工作总结并报建设单位。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部管物资到达施工现场后的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照国家、铁道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试验和检测,必要时抽样送交经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十八条 部管物资经试验检测发现质量问题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物资代理公司,重大问题同时报物资管理办。
第六十九条 物资代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部管物资的质量问题。物资代理公司收到部管物资的质量问题书面通知和试验检测情况后,应及时协调生产商处理质量问题,并同时将质量问题和协调处理情况一并报建设单位和物资管理办;对于重大质量问题,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生产商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部领导小组和部有关部门。
第九章 合格生产商的认定
第七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采购实行合格生产商目录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 物资管理办负责部管物资合格生产商的认定工作,合格生产商目录由物资管理办提出,领导小组审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物资管理办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公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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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生产商申报条件,定期接受生产商加入合格生产商目录的申请;
2.生产商自愿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
3.物资管理办组织专家对生产商的技术、质量、服务、价格、能力、信誉等方面进行资格评审,并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查和评估,提出合格生产商目录建议;
4.合格生产商目录建议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站上正式发布;
5.凡需行政许可或CRCC认证的部管物资,生产商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或CRCC认证,并提供相关资料核备后,纳入合格生产商目录。
第七十二条 合格生产商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 4.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6.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7.有按国家和铁道部标准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8.有3年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业绩(新产品除外); 9.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十三条 申请合格生产商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简介和产品目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生产资质证书;
4.ISO系列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5.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列入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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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抽检目录的产品需提供由铁道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其中新产品还应提供技术鉴定证书;
6.相关的企业资信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有关文件; 7.近3年为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提供产品的供货业绩资料(需附用户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及中标通知书,用户评价意见等);
8.专业化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证明资料; 9.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0.其他要求。
第七十四条 物资管理办负责对合格生产商的综合实力变化、产品质量以及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评定,实现合格生产商目录动态管理。
第七十五条 对于铁道部有关部门组织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商,自抽查不合格之日起从合格生产商目录剔除。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每年将部管物资生产商是否按时交货、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售后服务是否满足要求等合同履约情况报物资管理办,物资代理公司协助办理;物资代理公司应及时收集掌握部管物资生产商的合同履约情况,并统计分析、整理部管物资生产商合同履约情况,按年报物资管理办,由物资管理办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十七条 每年一季度,根据上年度生产商供货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物资管理办组织建设单位和物资代理公司对生产商进行考核。
第七十八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生产商,经铁道部批准后,从合格生产商目录中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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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非《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22年]113号)编制概算情况下,部管物资批复概算价的计算应按相应物资概算编制年度(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年度)价差系数所对应采用计算价格(单价)乘以拟采购量计算;并根据具体设计概算,计算部管物资的交货地点所产生的运杂费费用。
第八十条 建设单位、物资代理公司应制定保密办法,加强部管物资需求、采购方向、采购方案和生产商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八十一条 在计划编报、招标采购、组织供应和质量监控等环节,对未履行职责的单位将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二条 部管物资实施情况纳入铁路建设单位年度考核。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部管物资采购供应一体化管理流程图
2.部管物资招标计划报告格式 3.部管物资采购计划报表格式 4.部管物资招标结果报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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