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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题

2020-12-12 来源:一二三四网
1. 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 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假设杰森的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 参考答案: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换董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也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日本某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某一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给中国境内的中国消费者带来了人身伤害。中国的买方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日方则坚称中方必须给付货款,双方遂产生争议。日本公司依据双方的协议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法律。(我国和日本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问题:(1)中国法院能否依据买卖双方约定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2)当中国消费者向中国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法院是否也应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 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可以以所选择的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2)中国法院不可以以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中国消费者对产品提起的责任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是从中国买方手中购买,中国消费者起诉的是中国卖方,不属于国际商事争端。

3. 甲、乙、丙3人于2015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17年,乙提出退货并抽出了自己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2018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赔偿自己的那一部分,即按照约定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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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是A的儿子,时年14岁, 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于03年8月1日

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 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问题何在? 参考答案:

1、B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E不能成为合伙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3、企业名称有问题 4、 E未承担无限责任

5、合伙协议事项不全——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等事项没有;解散与清算等规定不明确,不具体。

5.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不能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因为合伙人的忠实义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即竞业禁止义务。也不能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因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即交易禁止义务

(2)此合同有效,因为合伙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6.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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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

(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

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

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7、某经贸公司长期委托李某为其采购某种商品,后公司改组,重编岗位,精简人员,取消了李某的代理权,但没有告知其客户。李某继续以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商品采购业务。面对客户的履行合同的主张,该公司以李某不具有代理权为无权代理为由加以拒绝。但这一抗辩没有为法庭接受,判决该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履行责任。请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李某的行为实质上为无权代理,但是由于该公司没有告知其客户取消李某代理权的事实,加之长期以来委托李某采购商品的事实,该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法庭判决该公司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

8、王某和赵某是同乡,平日关系不错。后王某去其他城市打工,就委托赵某代为保管其财产,其中包括一台才购买的价值3000元的29寸彩色电视机。1年后,王某决定留在该城市发展,就委托赵某处理其财产。听说赵某有彩色电视机处理,张某找到赵某,表示要购买。由于没有足够的钱,张某就和赵某商量,由赵某写信给王某说电视机有故障,只能低价处理。待成交后,张某付给赵某一定的好处。赵某依次行事,王某出于对赵某的信任,同意低价处理该电视机。赵某以低价将电视机出售给张某,获得了一定的好处。事后王某回该地,发现了这一情况,要求张某返还电视机,双方产生争议。请问: (1)赵某的行为是否是有权代理行为?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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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串通欺诈委托人王某,其行为不是有效的代理行为。 (2 ).本案中,张某和赵某应当对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其财产,赔偿其损失。

9. 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 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

(2)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巴拿马籍货轮也花费了100万。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

(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

(1)2500万元。(2)由保险公司承担,承担的金额为50万元(金风号货轮扑火的费用)。(3)代位权(代位求偿权)。

10. 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问:(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

(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

(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

参考答案: (1)具有灭火的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责任。(2)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因防止其得到两次的补偿或不当得利的发生。(3)从支付了保险金后开始。

11.中国A船务公司一轮船装载500吨香蕉运往欧洲某港口。船长签发了一式三份清洁提单。船舶到达欧洲指定卸货港时,正值当时港口工人罢工,不能卸货。罢工持续两天。船员在罢工期间忘记开放货物舱通风,致使舱内香蕉全部腐烂,货主向法院起诉索赔。承运人以香蕉变坏是由于工人罢工不能卸货所致,主张免责。提单上载明了提单受中国《海商法》约束。请问:船长签发提单的效力如何?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1)保险人根据水渍险条款对该货损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本案货损既不属于自然灾害造成,也不属于运输工具遭受的搁浅等海上灾害或火灾、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本案货损是由运输工具本身的磨损所引起的,不属于水渍险条款所承保的危险,故保险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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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货损不负赔偿责任。

12.一条挖泥船由保险公司按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承保。该挖泥船在作业过程中,连接挖泥船泥斗的链环突然脱开,致使泥斗落下砸坏了船壳板和其他部件。经检验,发现链环存在潜在缺陷。请问:保险人对本案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应当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根据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对于船舶机件的潜在缺陷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潜在缺陷本身的损失。因此,保险人对被泥斗砸坏的船壳板和其他部件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更换有潜在缺陷的链环的费用。

13.某轮船投保我国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19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997年5月1日船东在喂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船光租给另一家公司经营。1997年6月22日,该轮船在航行途中遇到台风,舱盖围板受损,海上进入船舱,在驶往避难港途中沉没。请问:保险人对该轮船全损是否负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保险人对该轮全损有权不予赔偿。因为,根据1986年船舶保险条款,在被保险船舶被光船出租的情况下,如果该情况未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则保险责任自船舶被光租时自动终止。本案中,船东未经保险人同意将船舶光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光租时已自动终止,故保险人对此后发生的船舶全损不负赔偿责任。

14.合同价格为每公吨2000英镑,因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为实现原合同目的而转买货物,价格为每公吨2500英镑(当时市场该货物的平均价格为2200英镑),卖方拒绝承担货物每公吨500英镑的差价损失。法院也没有完全支持买方的要求,请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卖方根本违约时,买方有权行使转买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买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利。结合本案,买方应该以诚信为原则,按照当时市场的货物平均价格进行购买,事实上买方的购货价格比平均价格高出300元,如果买方不能够提出合理的证明,这种额外的费用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而另一方面卖方应承担买方因在转买过程中支付的合理价格,并补偿转买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合理差价,因此买方的权利不能得到完全的支持,但也不是完全不会得到支持。

15.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关损失。请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G的要求不能得到完全的支持。根据《公约》对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要求,A公司有义务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不侵犯买方和其他第三人的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并且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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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也不能提出权利要求;如果买方违反了该义务,应向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约》同时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是根据买方的指示或提供的设计而制造的,因此真正侵犯G的知识产权的不是A,而是F,因此A固然有义务停止生产以停止侵权行为,但是对于赔偿损失的要求,应由F承担,或者由A先承担,而向F追偿。

16.被告承运原告托运的一批钢材。装运时,货物表面状况良好,到达目的港时却显示受潮锈损。原告以被告未备用该货物的防水油布为由指控船舶不适航。如果你是法官,如何裁决? 答案:法院认为,船舶舱口和舱盖到达目的地时仍然完好,实践中也没有用防水油布覆盖舱盖的习惯或标准。船舶离开时是适航的。钢材绣损是途中飓风与海啸损坏舷窗与舷侧门所致,承运无过失,对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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