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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

2022-08-31 来源:一二三四网
第4卷第1期 中 南林业科技大 学 学报 (社会科 学 版) Vo1.4 No.1 Feb.2010 2010年O2月 JOURNAL OF CENTRAI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8.TECHNOI OGY(Social Sciences)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 沈丽飞 (上海师范大学地域研究所,上海200234) [摘 要]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先后制定和施行法律援助制度。两岸法律援助虽然在内容规定、机构设 置等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差异,但是都面临着经费来源紧张、实施人员紧缺等问题,且都获得了比较广泛的社 会认可。比较研究两岸法律援助制度将有利于两地法律援助制度的选一步完善。相互借鉴是完善两岸法律援 助制度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 法律援助制度;大陆地区;台湾地区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673—9272(2010)01 0056 04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Legal Aid in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District SHEN I i—fei (Institute of Regional Studies,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Abstract:The legal aid system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implemented in Chinese mainland and Taiwan district successively. Though there arc striking differences in the content and organization structuring,both are facing problems such as hard financing and worker shortage.The Study will benefit the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for each.It is an important path to perfect the system hy cross reference. Key words:legal aid system;Chinese mainland;Taiwan district 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和发达地区普遍采行的一 一、两岸法律援助制度之立法比较 种司法救济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司法制度运行 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而。对凶经济【圭j难或其他因素而 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 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以提供法律帮助的一 项法律保障制度。我国大陆地区于2003年7月制定了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实施以来取得成效, 法律援助在台湾地区称为法律扶助,是指对于需 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及律师报 酬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维护其“宪法”所保障 之诉讼权及平等权等基本人权。 2004年,台湾地区正式公布《法律扶助法》,建立 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扶助法》明确规定了台湾地区法 律扶助的目的宗旨、机构建立、机构职能、资金来源、 但也存在…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几乎在同一时期 的2004年1月,我国台湾地区公布施干亍了《法律扶助 法》。两岸法律援助虽然在内容规定、机构设置等方面 存在比较突出的差异,但是都面临着经费来源紧张、 实施人员紧缺等问题,且都获得了比较广泛的社会认 可。比较研究两岸法律援助制度将有利于两地法律援 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扶助对象、扶助标准、扶助程序等内容。根据该项法律 规定,台湾法律援助的主管机关为台湾“司法院”,具 体组织实施机构是根据《法律扶助法》成立的“财团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会”。法律扶助基金会下设若干分会, 具体负责受理、审核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及给付 报酬等具体事项。因此,台湾法律援助体制实际上由 [收稿日期]2009 1 2-05 [基金项目]l 海l订教委人文社科规划项¨:‘ WTO与中圜法律援助制度’,(编号:CW0324)。 [作者简介]沈丽E(1 964~),女,I 海人,上海师范大学地域研究所副编审,研究方向:经济法。 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会和法律扶助基金分会三个层 级构成。司法院在管理法律援助方面的主要职责:一 是确定法律扶助基金会的捐助及组织章程,二是编列 预算。基金会之基金为新台币1O0亿元,除鼓励民问 捐助外,由司法院逐年编列预算捐助。u一 台湾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具体内容规定在《法律 扶助法》之中。台湾地区2004年1月7日公布施行《法 律扶助法》,它的颁布基于两个方面的历史背景。 其一,与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相似,在社会逐渐 资本主义化之后,台湾地区的诉讼制度逐渐向富人倾 斜,“法律是有钱人的专利以及穷人的梦魇”成为人们 不得不接受的事实。尽管各级法院、检察署设有为民 服务中心,大学法律系也有法律系学生组成的法律服 务社之类的免费法律咨询场所,但这些机构专业性不 足,也难以真正介入案件。义务辩护律师可遇不可求, 公设辩护人制度并不彰显,相关制度之间难以整合, 使得真正的经济弱势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完整的法律 援助。因此,台湾地区社会各界呼吁成立法律扶助组 织,以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其二,2003年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 重大修订,其最大的特点是职权进行主义诉讼模式转 型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模式。为此,“刑事诉讼 法”中增设了“交互诘问制度”。交互诘问的良好实施, 不论在交互诘问的进行中还是在事前的准备过程中, 都需要相关的技巧和相当的时间。台湾地区原先一直 沿用律师义务辩护制度,因报酬过低,律师非常不情 愿参与。法律扶助工作无专门机构负责,分别由法务 部、各级法院、各级行政机构及民间团体推动。相关经 费很有限,有关法律扶助的制度性设计及法律规范都 不健全。人们担心新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会出现有钱 人才请得起好律师而使得审判正义阶级化的问题。因 此,如何让无经济能力的人民得以公平享受诉讼制度 因而制定一套健全的法律扶助机制,成为当时台湾地 区司法改革最重要的工作之一。[1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1998年,由部分律师发起, 联合台湾地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台北律师公 会”及“台湾人权促进会”三个团体,参考世界各国法 律扶助、法律救助机构的运作,开始推动台湾地区法 律扶助制度的建构。1999年7月,台湾地区“全国司法 改革会议”作出“推动法律扶助制度”的决议,推进了 法律扶助制度建设的步伐。2003年12月23日,在民 间多方努力推动和台湾地区“司法院”的支持下,《法 律扶助法》由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2004 年1月7日公布施行。 大陆地区《法律援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性,于 2003年7月制订出台,得益于大陆地区政治经济发展 带来的一系列观念转变有关。 其一,在司法领域,人们逐渐认识到“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意味着公民享有'-F等地获得司法救济 的权利,包括平等地获得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 权利。即使公民因经济原因而无力聘请律师,也有权 获得国家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 其二,责任政府理念的普及。随着大陆地区政治 改革的深化,建设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责任政 府”、“国家义务”等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认识 到,《宪法》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权,那么保障人权就是 政府的责任和国家的义务。相应地,法律援助既然是 公民的一项权利,则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 利。因此,《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 的责任”。这在理念上明确了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 责任政府理念的重要体现。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大陆地区于l994年首次公 开提出了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在北京、 广州、上海、郑州、武汉等地开展了法律援助的试点工 作。1 996年12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1997年 5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经民政部批准成立。2003年 7月制定了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法规《法律 援助条例》,并颁布实施。 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已经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扶助 法》,这/if- ̄ll于围绕该《法律扶助法》构建一套健全的法 律扶助机制。大陆地区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 中也规定有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但迄今尚无国家立 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专f】立法,《法律援 助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这反映出目前大陆地区对法 律援助制度的思想认识和现实定位与台湾地区相比还 有相当的差距。正是因此,有学者建议,大陆地区应当 在总结以往经验特别是《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经验 的基础上,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与法律援助制度地位 相称的有关法律。 客观地说,既然在理念上认为获得 法律援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在立法上由专门性 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应该更为妥当。 二、两岸法律援助制度之内容比较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 台湾地区《法律扶助法》第一条(立法目的)开宗 明义规定:“为保障人民权益,对于无资力,或囚其他 原因,无法受到法律适当保护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 助,特制定本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无资力者”的定 义,即:符合社会救助法之低收入户或其每月可处分 之收入及可处分之资产低于一定标准者。实践中,一 般掌握在全户收入新台币22000元至28000元之间。 内地《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明文规定_『法律援 助的对象范围,包括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或因其 他原因而没有聘请律师的人。所谓经济困难的标准, 因大陆各地经济发展不一致,《法律援助条例》未规定 统一的标准。为此,《法律援助条例》第l3条明文规 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 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 57 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 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 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此外,台湾地区《法律扶助法》第16条明文规定 了“不应准许申请法律扶助之情形”:“法律扶助之申 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准许:第一,依申请人 之陈述及所提资料,显无理由者。第二,申请人胜诉所 可能获得之利益,小于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者。但所 涉及之纷争具有法律上或社会上之重大意义者,不在 此限。第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 扶助,而无再予扶助之必要者。第四,对于基金会之诉 讼。第五,于台湾地区外所进行之诉讼。第六,申请之 事项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规定,于法律咨询不适用之。”大陆地区《法律援助条 例》则明文限定准许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条例》第 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 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 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 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 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 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 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 定。”台湾地区《法律扶助法》采用的是“例外排除”的 体例,意味着除规定中不应准许的情形,原则上无资 力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受到法律适当保护者皆有权 申请法律扶助。大陆地区《法律援助条例》采用的是 “例外准许”的体例,意味着原则上只有符合法定情形 的公民,才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从这一层面来看,台湾 地区的《法律扶助法》更有利于对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权利之保障。 (二)法律援助的事项 台湾地区《法律扶助法》第2条明文规定了“法律 扶助之种类”,即律师可从事的法律扶助事项。其具体 包括:法律咨询;调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拟;诉讼或仲 裁之代理或辩护;其他法律事务上必要之服务及费用 之扶助以及其他经基金会决议之事项。第17条衔接第 2条的内容规定,基金会得按经费状况,依案件类型, 决定法律扶助种类及其诉讼代理或辩护的施行范围。 具体而言,被指派承担法律扶助义务的律师究竟有权 从事何种事项的法律扶助活动,还取决于“刑事诉讼 法”和“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大陆地区《法律援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可 从事的法律援助的事项,但台湾地区《法律扶助法》规 定的法律咨询、调解、和解等内容应当视为也是大陆 地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活动的内容。这是因为,从法 律援助的特定目的和内涵来看,法律援助是为保障公 民权利而设,法律援助的内容主要是适应公民行使权 利、救济权利的需要,这一点应该是各国家各地区的 58 法律援助制度共通的。所以,虽然大陆地区《法律援助 条例》未明文列举法律援助的具体事项和内容,但实 际上应该包括台湾地区《法律扶助法》第2条规定的 相关内容。至于大陆地区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在 不同诉讼中的具体权限,则应当依据大陆地区的《刑 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来 确定。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 相关法律规定内容互有差异,两岸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的律师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事项因而也会存在部分 差异。 (三)法律援助的程序 台湾地区《法律扶助法》对于公民的法律扶助申 请采用“书面审查原则”。《法律扶助法》第13条规定, 无资力者,得申请法律扶助。同时,为了使资源能妥善 利用,以造福最需要的民众,申请法律扶助要具备两 个条件:(一)申请人申请扶助的案件不能显无理由, 亦即在诉讼上有胜诉的可能。(二)申请人全户人口的 资力(包括全户人口的总收入以及总资产)需低于基 金会的扶助标准;或是申请人本人属于符合台湾的社 会救助法所规定的低收入户,并提出证明文件。如果 申请的个案为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辩 护案件,则例外的不审查申请人的资力。具体流程在 资力审查后,与审查委员进行面谈,以了解案件是否 显无理由,然后再由三位审查委员做评议,以决定个 案是否必须加以扶助。 大陆地区《法律援助条例》对于公民的法律援助 申请也采用“书面审查原则”,要求申请法律援助的申 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财力证明文件或其他无经济能力 证明文件及案件有关资料以供审查。《法律援助条 例》第1 7、】8条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 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 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 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 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 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法律援助机构 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 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 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 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 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 查证。 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援助制度都规定法 律援助申请采用书面审查原则,但实务操作中的做法 和效果并不相同。台湾地区法律援助的实务运作上, 少数法律扶助基金会分会基于方便民众,坚持不采取 书面审查原则,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因此,相关理论 界对之多有批判,认为容易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弊端。 大陆地区法律援助的实务中严格贯彻书面审查原则, 但有人(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一些工作人员)往往把 向申请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看作是一种“恩赐”、“关照” 或自己的权力,【 从而违背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宗 旨。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操作上坚持法律援助申请的 书面审查原则,同时,在观念上强调法律援助与民便 利、服务人民的理念。 三、两岸相关配套制度之比较 台湾地区《法律扶助法》第5条规定:“本法主管 机关为司法院。为实现本法之立法目的,应成立财团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捐助及组 织章程由主管机关定之。”据此,台湾地区于2004年7 月1日成立了法律扶助基金会(I egal Aid Foundation),全称为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通常 简称为法扶会、法扶。法律扶助基金会以“为经济上的 弱势者支付诉讼费用及律师报酬,提供法律的专业扶 助,实现诉讼的平等权”为宗旨,性质上是由政府所捐 助设立的私法人组织,也是台湾地区第一个公办民营 的法律扶助机构。法律扶助基金会负责相关实施办法 之订定,并成立各地分会实际执行法律扶助工作,属 二级制。另由政府主管机关司法院负责监督及管理基 金会之运作及经费之运用。目前台湾财团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会除总会外,有21个分会。除最早于2004年7 月1日受理民众申请时于台北、台中、台南、高雄、花 莲等县市同时成立的五个分会外,2005年1月又于桃 园、新竹、彰化、宜兰、台东等五县市成立分会;在发起 律师的坚持下,该年7月,又增设基隆、苗栗、南投、云 林、嘉义、屏东、澎湖、金门及马祖等九个县市的分会。 2006年l2月,成立板桥分会,2009年8月31日成立 士林分会。 台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全由台湾地区政 府捐助成立法律援助基金及每年补助日常营运经费 (每年捐助不动基金新台币5亿元,预计20年后成立 100亿之基金,在这之前则每年编列4亿5千万元之 业务经费补充基金会运作之需)。相关舆论认为,台湾 地区法律扶助基金会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经费不 足,每年5亿元新台币的经费与欧美国家或日本动辄 相当于数十亿、百亿新台币的经费相比,显得过于寒 伧,即使与邻近的香港地区相比也差距很大。2004年 香港地区法律援助署1年扶助经费达7亿8千万港 币,折合台币约30亿元,而香港地区当时的人口684 万约,是台湾地区的四分之一。 另一方面,人员的不足亦是台湾地区法扶会的一 大挑战,至2006年9月止,法扶会只有三位专职法律 扶助案件z.一师I,大量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是由法扶会 委派其自愿参与个案的执业律师承担。在每年有上万 件申请法律扶助案件的情形下,增加专职律师以提升 个案品质,是法扶会努力的目标。 台湾地区法律扶助基金会的成立使得社会上的 经济弱势群体得到帮助。法扶会相关资料显示,无论 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有超过半数的申请人因法 扶会的协助而得到实质性助益。但也有报道指出,法 扶会个案审查有时流于草率,有些民众伪装低收入 户,滥用法律扶助制度,让国家出钱替他打官司。此 外,法扶会个案报酬比较低,因此可能有不少愿意接 案的律师,或者是出于平时业务欠佳收入不足,或者 是新任律师以法律扶助案件训练诉讼技巧,导致法律 扶助案件数量上升,但质量不能同时提高,从而又陷 入诉讼“富人优势”的循环。但无论如何,法律扶助制 度在台湾初步建立,多数舆论认为法扶会目前的作为 是瑕不掩瑜,未来的运作如果逐渐走上轨道,台湾地 区的人权将因此获得更周延的保障。 大陆地区《法律援助条例》第4条规定:“国务院 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 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 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 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据此,大陆地区逐渐成立了中 央、省、市、县四级制的法律援助中心。中央由司法部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地方上 分别由省、市、县各级政府司法厅或司法局设置法律 援助中心来推动、实施及监督管理各该辖区的法律援 助工作。 3v陆地区法律援助中心日常运行所需要的经费 都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但并不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 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在 民政部登记成立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以发动社会 力量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大陆地区的法律援助事 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目前是我国唯一…家致力于 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保 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 的基本权利,其主要任务是募集法律援助资金,为实 施法律援助提供物质支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 公平与正义。 大陆地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存在人员不足的问题。 尤其是在内地,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西部经济欠发 达地区法律援助缺资金、少律师的问题比较突出。据 统计,目前西部地区有210个县至今没有律师,困难 群众寻求法律援助十分困难。 这妨碍了群众合法权 益的保护,制约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虽然近年 来,经过社会各界和广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者 的共同努力,大陆地区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了长足发 展,但这方面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为此,中国法律 援助基金会发起了“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 给律师资源严重短缺至今仍没有律师的西部县,每县 派一名律师和一名法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开展法律援 助志愿者活动,以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 求。在志愿服务期内. (下转至第88页) 59 展大城市大企业,创造强大的经济支柱和核心增长 的政策和体制障碍。当前,要着重解决好中小企业融 资难的问题。2、要进一步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工 极;另一方面,要重视发展县域经济和小城镇,使我省 基层经济更加稳固,更具有活力。这样全省的经济才 能更好地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县域经济经历了一个曲折 的发展过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在短缺经济条件下, 由于需求拉动,出现过一个相当兴旺的时期。往后,随 着生产发展和买方市场的形成,我省以乡镇企业为主 作,为发展县域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3、各县 要认真分析和充分利用本地的经济优势,发展特色经 济,尽力避免与大中城市的产业结构趋同,开辟出一 条发展县域经济的新路子。4、各县要抓住机遇,大开 县门,积极主动地承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5、搞好 县内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干部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 经营管理能力。6、为了支持、配合县域经济发展,我省 的产业布局建议作适当调整。大城市可以采取“一大 三高”的模式,主要发展大型企业,高投入的资金密集 体的县域经济,面临多种挑战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 是:1、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与城市的产业结构严重趋 同,在同行的激烈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乡镇企业被迫节 节败退。2、随着生产发展和城乡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 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需求由追求数量转向注重质量 和花色品种,乡镇企业生产的传统产品、大路产品难 以适应新的消费需求,其市场份额便逐渐减小。因此,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我省县域经济的发展由兴旺 变为停滞,甚至回落。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适应国 内外市场需要,适当调整产品结构和商品的品质档 次,使县域经济能与发展了的城市经济相协调。 四、对发展湖南县域经济的几点建议 目前湖南县域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态势是令人 型产业,高科技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附加值产业。 劳动密集型产业则主要由县域经济聚集的小城市去 发展。这样使大中小城市实行合理分工,可以做到各 尽所能,各得其所。 [参考文献] [1]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中心.第二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 竞争力百强县(市)名单[N].经济日报,2002 12 lo(9). [2]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评价中心.第二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 竞争力提升速度最快的百县(市)名单EN].经济日报,2002— 12 24(9). 鼓舞的。但同时也要看到,我省的县域经济同浙江、江 苏等沿海省份比较还有较大差距。为了把我省的县域 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我们必须花更大的气力,采取 更有力的措施。 1、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清除不利于县域经济发展 [本文编校:柴歌] (上接第59页) 每名律师志愿者每年至少无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0 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比较而言,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 都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也都面临着经费和人员方 面的问题和挑战,各自在与民便利、服务人民的理念 指导下采取的一些有针对性的做法,值得相互借鉴。 件以上。大学生志愿者可从事与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 助和法制宣传工作。截至于2009年6月20日,大学生 志愿者报名人数达到3600余人,律师志愿者报名500 余人。[3 此外,为解决法律援助中心人员不足的状况,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近年来根据不同人群和地区的 需要,先后设立了11个专项基金,包括中国优秀学子 法律援助专项基金、“592”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农民工 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法律援助专项 基金、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妇女家庭权益保障 专项基金、老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未成年人法律 援助专项基金、生态环保法律援助专项基金、“5・12” 孤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和灾区县级法律援助重建基 金。在这些专项基金的支持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成功组织实施了一系列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法律援 助项目,资助办理了大量法律援助案件,有效维护了 [参考文献] [1]郭怡青.为法律扶助法催生 改革要付出代价保障人民诉讼 权也是天经地义EJ].司改杂志,2003.(46):4l 43. [2] 顾永忠.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N].法制日报, 2008 09 01. [3]赵阳,张07—3】. 亮.西部210个县至今无律 li[N].法制日报,2009 [本文编校:杨灿]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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